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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社区治理的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来源广泛、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山东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18〕10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民〔2018〕109号)、《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8〕3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由县(市、区)统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街道(乡镇)自行招聘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在社区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招录标准、条件的,经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审查推荐、县(市、区)统一组织考试或考核,可择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第三条社区工作者数量根据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构成、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确定。对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实行总量管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每300-400户配备1人、每个社区不少于5人的标准核定总量,并在总量内统筹确定各社区具体人员数量,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四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志愿互助等服务。(四)协助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五)完成党委、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章选任招录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的方式配备。(一)选任。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依法选举产生。(二)招录。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县(市、区)制定的具体招录办法,应报市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坚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事业心责任感强。(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会工作、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的相关专业知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3)品行端正,处事公道,服务意识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4)具有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六条适用范围。对城市社区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的“两委”专职成员和由县(市、区)统一招录的全日制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第七条工作薪酬。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工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工作薪酬。(一)岗位等级。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其他人员为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薪酬系数。(二)薪酬水平。县(市、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在当地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应发平均工资的0.8-1.2倍之间,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增资情况同步联动调整。社区工作者具体薪酬计算公式为:当地街道事业编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当地确定的倍数×等级对应薪酬系数(详见《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薪酬系数对照表》)。(三)薪酬结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占薪酬总额的70%左右,绩效工资占薪酬总额的30%左右。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并随着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情况相应调整。绩效工资可根据考核情况,按季度、年度发放,并根据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四)薪酬管理(1)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2)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本科学历的可提高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高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高3级。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社区工作年限分别视同增加1年、3年、5年。(3)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的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按规定登记的,应按照初级每月不少于100元、中级每月不少于200元、高级每月不少于300元的标准发放职业津贴。(4)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的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不低于本人退休前所对应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薪酬总额50%的标准领取补贴。本意见实施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社区工作者,其退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5)通过选任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从当选次月起按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发放薪酬。通过招录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期为1年,考核期期间薪酬按拟定岗位等级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考核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等级确定薪酬。第八条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第九条福利待遇。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符合条件人员依法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第四章队伍管理第十条合同签订。行政或事业编制之外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社区工作者要与县(市、区)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日常管理。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负责。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借调社区工作者,以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第十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薪酬待遇、奖励惩戒和调整岗位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教育培训。县(市、区)每年对社区“两委”成员进行集中轮训,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分工负责,每年对社区其他工作者进行全员培训。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社会工作学历教育。定期安排社区工作者轮岗交流、实践锻炼,不断提高其履行职责、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第十四条全科服务。探索实行“全科社区工作者”制度,实现“一专多能、一岗多责”。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块、联系驻区单位、代理服务、结对帮扶、服务承诺、入户走访、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制度,加强与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反映和协调居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提高为民服务工作效率。第十五条档案管理。街道(乡镇)应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和工作经历、劳动合同、岗位级别调整、绩效考核、教育培训、奖惩情况等。第五章表彰激励第十六条各级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社区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社区工作者,在本岗位等级基础上分别高定5个、2个、1个等级。已达到最高岗位等级的,以及所在社区获得全国、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或全国、全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社区工作者,可适当提高薪酬待遇。具体发放办法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拓宽社区工作者发展通道,让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脱颖而出。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的力度,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按程序进入社区“两委”班子。县(市、区)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时,一般应拿出不少于补充街道机关公务员总数20%的名额,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考录;连续任职满2届、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十八条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推荐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第十九条落实谈心谈话制度,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定期与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谈心谈话,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与所联系社区的社区工作者谈心谈话一次,掌握思想动态,解决实际困难。第二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先模人物、先进事迹,展现广大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第六章退出机制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二)招录的社区工作者在考核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工作;(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规启动免职或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换届不再继续提名或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的,以及任职期间被终止职务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者工作报酬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按事权分别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条市级层面建立由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指依法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符合条件的社区,不含未按鲁办发〔2012〕22号文件要求进行村改居的社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施行后,如省级以上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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