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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证明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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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结合济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外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能够通过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达到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它办事条件,不再向申请人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第四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由各级行政机关按照社会普遍关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信息核查便捷利于操作、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和权限拟定,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事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第六条行政机关在索取证明材料时,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免提交证明的,办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第七条经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服务)环节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加强核查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信息核查监管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告知承诺信息核查监管工作。信息核查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机关办公系统、行政协助公函等方式,在行政机关和证明信息出具机构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第九条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办理的机关(以下简称事项办理机关)与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同一个行政机关的,应当建立部门信息通报机制。事项办理机关应当将事项的办理信息及时通报给事中事后监管机关,配合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事项办理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处理。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机关在检查时发现做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申请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的,应当将相关的处理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反馈事项办理机关。第十条事中事后监管机关要会同事项办理机关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核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内容,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监管。发现申请人通过虚假承诺取得审批(服务)结果的,或经检查和验收未达到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服务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确认审批服务事项无效,申请人基于审批服务事项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证明事项时,应当诚实守信。事项办理机关要会同事中事后监管机关共同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首善之区信用济宁”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将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申请人信息推送至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及省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联合惩戒。失信申请人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免提交证明。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事前告知和事中事后核查监管责任的,按照《济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督查问责暂行办法》追究相应责任。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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