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7日 政策文号:济建监管字〔2019〕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凡在我市进行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应通过“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120.224.81.15:21433/JNJW_WEB/f)登记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等。招标代理机构可直接通过“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注册后登记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当相关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对外公布。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委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和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恶意抬高或降低招标代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得将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的金额、方式、时间,并单独列项计入招标控制价。四、实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人员。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格或者具备同等专业水平,负责组织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每个项目负责人最多可以同时承接三个招标代理项目。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承揽代理项目后成立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的要求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并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组成员应为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和聘用合同,其中项目负责人提供近六个月连续缴费的社保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项目组成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以在招标代理行业的社保缴费累计时间计算。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项目备案前,应预先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项目组成员信息登记。在招标代理活动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或疾病等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需经招标人同意,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并将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相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现场开标的项目组成员必须由信息登记时的项目组成员中选派,项目组成员信息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1、项目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施工招标项目的项目组专职人员应至少具备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2、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的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3、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提供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的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4、其他成员应当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的在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5、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项目组负责人需提供连续半年以上)。6、以上材料需带原件审核。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每年参加招投标业务培训的学时不少于10个学时,其他专职人员不少于5个学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培训主体对培训质量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专职人员的培训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考核。凡在我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应通过“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注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等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计分,并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结果在“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开,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也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的依据。招标代理机构未申请信用等级评价的,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列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实行不良行为双重记录制度。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对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并同时对相应代理机构信用进行扣分;项目负责人累计信用扣分超过25分的,暂停其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经招标投标业务知识测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1、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一次扣5分;2、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未实际到岗履职,一次扣5分;3、办理招标备案时,因从业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等原因,需修改2次及2次以上方能备案的,一次扣5分;4、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依规予以答复或答复内容流于形式,造成二次质疑、投诉,经调查认定确有问题的,一次扣5分;5、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一次扣5分。八、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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