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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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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为理顺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业主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足额收交到位,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主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交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市主城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维修资金收交节点统一调整前置至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由业主一次性将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对接相关事宜,签订《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交责任承诺书》,同时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建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动态管理台账》。截至项目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二、开展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追缴行动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全面启动分类追缴专项行动。(一)尚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督促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核验交存凭证后再行向业主交付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二)对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分阶段采取以下追缴措施:第一阶段:张贴催交告知书(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单元楼显著位置张贴催交告知书,告知业主主动交存维修资金。第二阶段:逐户送达《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交通知书》(201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经过第一阶段催交后未按时交存的,由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户为单位向业主送达《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交通知书》,要求业主限期交存维修资金。第三阶段:依法依规追缴(201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过第二阶段催交后仍未交存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业主送达交存维修资金律师函。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计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进行曝光。通过上述方式催交仍拒不交纳的,将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有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开展维修资金专项追缴行动,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对维修资金拖欠行为的惩戒力度。有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依规切实履行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的收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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