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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职业介绍服务规范》《济宁市职业指导服务规范》《济宁市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评价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济宁市职业介绍服务规范》《济宁市职业指导服务规范》《济宁市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7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济宁市职业介绍服务规范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职业介绍业务的承办部门、基本要求、服务对象和内容、服务流程、工作程序、服务要求、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等。二、承办部门济宁市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中心、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村(居)人社服务站。三、基本要求3.1场所要求3.1.1各级公共服务机构应按照要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内设置职业介绍服务区域或服务窗口。3.1.2职业介绍服务区域在场所空间、设施布局等方面的设计应与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的特点相适应。3.1.3职业介绍服务区域应设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识。3.1.4职业介绍服务区域应配备职业介绍所需的专业软件、专业工具、专业书籍等资料。3.2人员要求3.2.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工作量,配置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的职业介绍人员。3.2.2职业介绍人员应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政策,掌握职业介绍业务理论知识、服务流程和服务要求。3.2.3职业介绍人员应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提供公平服务,并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四、服务对象和内容4.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包括以下内容:4.1.1日常服务包括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登记、用人推荐,可采用现场、网络、自助终端机等方式。4.1.2信息服务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息维护。五、服务流程5.1日常管理5.1.1求职登记流程5.1.1.1核实劳动者身份信息。5.1.1.2采集基本情况和求职意愿等信息。5.1.1.3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信息服务。5.1.1.4登记并录入信息材料。5.1.2岗位推荐流程5.1.2.1了解劳动者求职需求。5.1.2.2指导、帮助劳动者查询岗位信息。5.1.2.3向劳动者推荐与个人情况相适宜的岗位。5.1.2.4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信息。5.1.2.5对劳动者应聘情况进行跟踪与回访。5.1.3招聘登记流程5.1.3.1核实用人单位资质。5.1.3.2采集基本情况和招聘需求信息。5.1.3.3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信息服务。5.1.3.4登记、发布、存档信息材料。5.1.4用人推荐流程5.1.4.1了解用人单位招聘需求。5.1.4.2指导用人单位查询求职信息。5.1.4.3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信息。5.1.4.4对用人单位招聘情况进行跟踪与回访。5.2信息服务流程5.2.1信息采集5.2.1.1收集汇总职业供求信息。5.2.1.2对信息进行甄别、修改和完善。5.2.1.3将信息准确录入到业务管理系统。5.2.2信息发布5.2.2.1根据信息的性质、内容或特征,区分相异信息,整合相同或相近信息。5.2.2.2对分类后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编辑,客观反映调查对象的情况。5.2.2.3通过电子屏、触摸屏、信息栏、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5.2.3信息维护5.2.3.1及时对信息进行有效性更新。5.2.3.2对发布的信息及信息更新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六、工作程序6.1申请、受理6.1.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通过网络或携带有关材料到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预约职业介绍服务。6.1.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负责本级职业介绍工作的开展。七、服务要求7.1核实劳动者身份信息时,应核实其身份证、知识技能等方面的证明材料。7.2核实用人单位资质时,应核实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政府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7.3了解劳动者求职需求时,应了解其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和就业现状等内容。7.4了解用人单位招聘需求时,应了解其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7.5对需要进行职业指导的服务对象,应按照职业指导服务规范规定的要求提供职业指导服务。7.6采集录入服务对象信息时,应将信息内容完整录入业务管理系统。7.7提供岗位推荐和用人推荐时,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采取人工查询、自动匹配、邀约面谈等方式推荐岗位信息和求职信息。7.8提供信息服务时,应通过开展需求调查、监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招聘登记信息,核实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7.9对服务对象进行跟踪与回访时,应采取现场走访、电话沟通、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了解劳动者求职或用人单位招聘情况,并对服务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7.10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象、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特定群体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八、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8.1服务监督8.1.1应主动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依据、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8.1.2应对职业介绍服务实施内部监督和审核,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8.1.3应根据监督和审核结果,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提高社会满意度。8.2服务质量评价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8.3投诉处理应提供现场、信函、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8.4服务改进8.4.1应根据服务评价对职业介绍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8.4.2应注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和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济宁市职业指导服务规范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职业指导业务的承办部门、基本要求、服务对象和内容、服务流程、工作程序、服务要求、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等。二、承办部门济宁市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中心、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村(居)人社服务站。三、基本要求3.1场所要求3.1.1各级公共服务机构应按照要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内设置职业指导服务区域。3.1.2职业指导服务区域在场所空间、设施布局等方面的设计应与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的特点相适应。3.1.3职业指导服务区域应设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识。3.1.4职业指导服务区域应配备职业指导所需的专业软件、专业工具、专业书籍等资料。3.2人员要求3.2.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配置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的专职或兼职职业指导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2.2职业指导人员应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政策,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分类和职业特征等就业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3.2.3职业指导人员应定期参加一定课时的业务培训。3.2.4职业指导人员应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提供公平服务,并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四、服务对象和内容4.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1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工资指导价位等政策信息方面的咨询指导;4.1.2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开展求职方法、职业方向、就业观念等求职方面的指导;4.1.3对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特点进行测试、进行职业能力综合评价等职业素养方面的指导;4.1.4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建议、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推荐人力资源培训机构等职业培训方面的指导;4.1.5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象、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特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4.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2.1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工资指导价位等政策信息方面的咨询指导;4.2.2提供选择招聘方式、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用工行为指导等招聘用人方面的指导建议。五、服务流程5.1对劳动者职业指导5.1.1了解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验、求职意向;5.1.2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并对劳动者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5.1.3结合劳动者的职业能力评估,对其择业目标进行合理性分析,指导其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并确定职业目标,同时提供相应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5.1.4根据职业指导情况,定期对求职者进行回访,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求职者的求职活动和职业介绍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正,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5.2对用人单位指导流程5.2.1根据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用人需求,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对空缺岗位及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分析,了解该岗位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供求状况;5.2.2根据岗位分析情况,向用人单位建议空缺岗位招聘所需要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其他活动安排;5.2.3分析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问题,提出调整招聘人员规定和管理方面的建议。六、工作程序6.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通过网络或携带有关材料到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预约职业指导服务。6.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负责本级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七、服务要求7.1有职业指导意愿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先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与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进行预约。7.2与求职者或用人单位进行面对面交流,了解其基本情况和希望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的介绍服务内容。7.3对个体求职者或用人单位采取“一对一”指导,重点帮助其了解自身特征、缓解压力、调解矛盾、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和规划;对群体求职者或用人单位采用座谈会形式,重点帮助其了解就业市场现状、认识群体的共同特征、分析问题的产生根源,进行群体指导。7.4与用人单位或求职者进行更深层次交流,根据指导方案进行指导,最终实现“人才与岗位的合理匹配”。7.5跟踪反馈指导效果,协助解决实际遇到的职业问题。八、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8.1服务监督8.1.1应主动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依据、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8.1.2应对职业指导服务实施内部监督和审核,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8.1.3应根据监督和审核结果,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提高社会满意度。8.2服务质量评价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8.3投诉处理应提供现场、信函、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服务对象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8.4服务改进8.4.1应根据服务评价对职业指导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8.4.2应注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和公共服务效能的提升,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济宁市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评价规范一、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赋分、评价结果等。二、基本原则2.1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2.2应保障评价过程中规范、程序及方法的系统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及时评价,及时反馈,及时调整。2.3应保障评价的稳定性和有效性,能够真实反映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实际情况。2.4应保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评价对象本规范适用于济宁市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中心、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村(居)人社服务站开展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四、评价内容a)基础性服务评价:包括服务场所、服务设施设备、从业人员、信息化要求和规章制度;b)规范性服务评价:包括服务标准、一般服务、重点服务、日常服务、服务监督、评价和改进;c)业务性服务评价:包括日常服务和信息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五、评价方法5.1文献法:收集服务人员档案、制度文本、日常工作记录、服务档案等信息。5.2观察法:日常巡视观察服务环境、服务内容、服务方法,以及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互动等。5.3问卷法:按照取样比例,收集服务对象满意度和服务成效等信息。5.4访谈法:按照访谈提纲,与被评价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服务对象进行深度访谈。六、评价赋分6.1职业指导服务评价分数按下列算式计算:式中:E1—职业指导服务综合评价分数;X1—职业指导服务基础性服务评价分数;Y1—职业指导服务规范性服务评价分数;Z1—职业指导服务业务性服务评价分数。6.2职业介绍服务评价分数按下列算式计算:式中:E2—职业介绍服务综合评价分数;X2—职业介绍服务基础性服务评价分数;Y2—职业介绍服务规范性服务评价分数;Z2—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性服务评价分数。6.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综合评价分数按下列算式计算:式中:E—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综合评价分数;E1—职业指导服务综合评价分数;E2—职业介绍服务综合评价分数。七、评价结果根据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综合评价分数,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水平分为四个等级,得分与等级对应关系为:——得分≥85,对应等级为“优秀”;——85>得分≥75,对应等级为“良好”;——75>得分≥60,对应等级为“达标”;——得分<60,对应等级为“未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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