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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滨州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单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第六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四条 绩效结果应用是指对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中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激励约束、与预算挂钩、反馈整改、信息公开、监督问责等方式,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重点评价结果通报奖惩制度,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并在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通报批评,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该转移支付资金。第二十七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分配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主管部门,督促部门进行整改。各级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项目和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 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或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第七章 职责分工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转移支付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编审。(四)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五)选择重大转移支付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六)推进转移支付绩效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向部门单位反馈绩效结果与督促整改机制。(七)建立转移支付共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第三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一)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参与制定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三)编制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分解和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市级按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四)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工作。(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六)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七)建立本部门转移支付个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一)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指导同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转移支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审核同级主管部门申报的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四)组织开展重大转移支付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五)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一)编报本行政区域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二)审核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三)组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推进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落实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反馈意见,确保转移支付实现预期效益。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二)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定期报送项目监控信息。(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按要求提报自评报告。(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转移支付绩效自评等内容。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中央、省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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