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农业农村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商务局 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供销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8日 政策文号:滨农发〔2019〕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十六条监测标准:被监测企业应满足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认真完成统计信息调查任务,积极参与展览展销、脱贫攻坚等活动。同时,企业应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第十七条监测程序:1.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监测标准开展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并报送相关监测材料。2.县级初审。县级农业部门对企业监测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3.复查。市农业农村局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4.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对县区监测意见和复查情况进行评定,经评定的监测结果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第十八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名应出具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更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县为单位报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时统一公布。第十九条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条运行监测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农业部门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二十二条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过程中存在隐瞒、虚报等舞弊行为的县(市、区),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适当减少分配名额,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其申报资格。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滨州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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