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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有效突破行政审批和监管的“信息孤岛”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滨政字〔2018〕12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政主管单位及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审批监管协作,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审批监管职责划分,杜绝监管盲区。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已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对行政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重点加强政策研究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各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厘清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监管范围和职责进行行政监管及综合执法工作。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须做到一次性告知,各项内容要素全面、真实、合法,主动接受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增加行政许可的透明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务服务及营商环境。五、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涉及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调整等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协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对接工作;负责协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等活动。六、各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监管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待核实确定后将相关处理文件及材料3个工作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并保证提供文件及材料真实性,以便于“告知承诺制”等在审批中的应用。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将审批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为监管及执法提供工作遵循。八、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分别明确专职信息联络员,专职信息联络员需根据规定时限负责对审管信息的推送工作。九、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在“滨州市行政许可网络运行系统”中建立“审管平台”模块,通过平台实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各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信息联通。十、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起,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商议,涉及现场勘查、勘验,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情况,出具书面现场勘查、勘验意见及审批建议,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十一、对于需推送县(市、区)进行监管的信息,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行政审批结果推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再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机构推送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纵横联动,信息共享。十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本方案规定的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履行工作不力或执行本方案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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