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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19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局):按照省、市政府夏粮收购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和《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19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粮发[2019]37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9月30日结束。二、检查对象全市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是重点检查对象。三、检查内容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监管形势变化,调整监管工作重心,强化监管措施,全面检查粮食经营活动情况,坚持一手抓政策性收购检查,一手抓市场化收购检查,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及“打白条”等问题。(一)强化政策性收购检查,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实。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要求,突出抓好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的监管,监督指导各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做好收购各环节的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好、落实好。1、定点环节。核查“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一致原则落实情况,排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以开设分库点、分库设点等名义变相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委托收储或租赁库点;核查在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以及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食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2、收购环节。核查空仓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是否按规定对拟定收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登记封存,是否锁定已验收的空仓仓号,相关影像资料留存是否完整;核查《仓储保管合同》或《仓储设施租赁合同》签订情况,排查是否存在签订补充合同,改变租赁性质,或以合同约定、补签协议等方式变相更改租赁性质、挤占费用补贴、转嫁管理风险等问题;核查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抬级抬价、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违法违规行为。3、验收环节。核查“谁验收、谁扦样、谁负责”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排查储粮库点是否故意提前“埋样”应付检查,是否存在填充稻壳、秸秆、筛下物等杂质抵顶库存问题;核查运粮车辆登记、检验、检斤、卸车、车辆出库的全过程影像资料、“一卡通”系统录入及流转单据的填写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一车粮食重复过磅、虚假收购高报库存、掺杂使假冒充库存等违规问题。在继续严把入库粮食质量安全关前提下,针对今年部分地区可能发生小麦赤霉病等情况,要重点核查有关单位预案制定情况,排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收购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4、储存环节。核查政策性粮食粮权公示和确认制度执行情况,排查是否存在违规抵押风险;核查驻库监管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和频次是否得到落实,是否以巡查代替驻库,是否存在监管流于形式,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核查承储库点落实“技防”制度情况,是否做到对空仓和异常粮情进行预警,实现实时监管。核查承储企业执行“一规定两守则”情况,排查是否贯彻执行“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原则,落实相关保粮措施,是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做到痕迹化管理、责任可追溯,确保不发生重大粮食储存和生产安全事故。(二)强化市场化收购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要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12325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重点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现场监管,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坑农害农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加强与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以及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信息,密切部门合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果,切实维护好辖区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四、检查方式夏粮收购期间,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扎实开展检查。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监管责任。做好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部门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及时分析研判收购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高度的责任感,把夏粮收购专项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直属库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二)加强层级监督,严查违规行为。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要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管追责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局将适时对部分县(市、区)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三)搞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及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和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妥善解决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四)加强情况调度,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报告制度,从6月起,每月25日前分别通过邮箱和云平台向市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案件查处情况、政策建议等)和《2019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10月10日前,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发展改革)部门要全面总结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材料报市粮食和储备局监督检查科。专项检查开展情况作为当年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滨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19年6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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