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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属开发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分行,市直各部门,市级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结合近几年预算单位在公务卡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的《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监督管理办法》(滨财库〔2019〕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滨州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滨州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滨州市财政局2019年6月3日滨州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级财政、人行部门关于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要求部署,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化,是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创新。在公共消费领域引进公务卡结算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支付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财政授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单位现金管理成本,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现象,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市委、市政府对公务卡制度改革非常重视,要求全市加快推进公务卡改革制度,并列入市委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单。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卡改革。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公务卡及电子化支付系统为媒介,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零星公务消费支付,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财务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公务卡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运作原则。公务卡制度改革应当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各项要求,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确保在财政资金最终支付给收款人前不流出国库。有关各方要做好持卡人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二)强化监管原则。公务卡制度改革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制度。要通过制度和技术手段创新,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的透明度,强化财政财务部门对公务消费信息的监控。(三)深入推进原则。全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向纵深发展,各级要努力改善用卡环境,引导持卡人转变用卡观念,不断扩大公务卡结算方式使用范围。(四)简单便利原则。公务卡应用方案的设计,要有利于减少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工作量,并给持卡人公务消费结算报销活动带来便利。三、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公务卡的标准及功能。公务卡统一采用专用发卡标识代码为“62”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二)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以下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其他零星购买支出等。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暂可使用现金进行结算,但应逐步缩小现金结算范围。凡是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有条件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应优先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结算具体适用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公务卡结算报销的基本程序。公务卡结算报销包括三个基本步骤:1、刷卡消费。持卡人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可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包括将公务卡关联到相关网络支付平台,下同)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对网络支付平台支付的,无法取得POS刷卡小票的,持卡消费人应自行打印支付凭证或自行填写“交易日期”、“卡号”、和“消费金额”等支付信息,可作为单位财务报销依据,并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通过系统下载公务卡消费信息进行核对。2、申请报销。持卡人应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报销。3、报销还款。预算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个人申请报销的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还款业务按照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四)公务卡改革后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务卡改革后,单位财务部门仍按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进行审核报销;对经审核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在公务消费中,未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否则,将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费用。单位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消费交易凭条和其他报销凭证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五)公务卡支付的财政监控。为满足财政对公务卡制度的监管需要,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将公务卡消费支付信息,以及向公务卡的划款信息,实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反馈。(六)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务卡代理银行。各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作为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七)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单位可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及其他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公务卡代理银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各代理银行在制度和技术上要切实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露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信息。四、公务卡改革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公务卡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财政、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多个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公务卡改革顺利进行。在公务卡改革中,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牵头组织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定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评。人民银行: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对公务卡代理银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确定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公务卡申领工作,对职工进行公务卡知识培训。代理银行: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大POS机具的投放力度,并合理布放,建设维护与公务卡相关的信息网络通道,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及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传输公务卡消费支付信息和公务卡的还款信息;为持卡人提供各种增值和特色服务,开展各种用卡优惠活动,调动持卡人的用卡积极性。五、推进公务卡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工作要求公务卡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支持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应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将全市公务卡制度向纵深发展。(一)市级财政部门加大对市级预算单位的监督管理,将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市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体系,继续执行公务卡结算情况的季度通报制度,组织开展预算单位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加强对县市区公务卡制度的指导,积极督导县级财政部门将公务卡制度向纵深发展,建立对县级公务卡执行情况的季度通报制度。(二)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建立本级预算单位执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将所有乡镇街道纳入公务卡制度改革范围,建立报销结算制度、开通公务卡、明确现金提取范围。(三)2019年及以后年度,市级将结合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跟踪管理、督导考核,提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将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强化财政监管、助力“富强滨州”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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