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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供销社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创建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助力“富强滨州”建设,促进为农服务中心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是指在全市范围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有较强影响力的为农服务中心。第三条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的创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原则,从建成运营的为农服务中心中择优选择。第四条市供销社负责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的创建管理,开展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创建评审,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服务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供销社负责具体实施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一次,实行动态管理。2019年全市计划创建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14处,2020年达到21处,2021年达到28处。第二章创建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六条按照“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科学、运转高效、效益明显、联结紧密”的标准,全力打造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参加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创建必须是已建成且运营1年以上的为农服务中心,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施齐全。为农服务中心一般建设在交通便利、靠近农业生产一线的有效服务区内,采取“前厅后院”的形式建设,标识规范,应具备与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建筑设施、设备和必要的人员。(二)功能完备。可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主营业务,合理配置资源,调整或增加适合当地“三农”需要的服务功能。一般应具备以下7项功能中的3项以上功能(含3项)。1、加工储运。配置农产品加工、冷链运输、粮食烘干或仓储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粮食烘干或储存服务。2、产销对接。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发展定单农业;开展电商服务,实现农工产品双向流通;开设日用品超市,方便农民生活消费。3、农资供应。发挥供销社农资经营优势,开展联合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施服务;配备测土配方、智能配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服务设施,开展测土配方、智能配肥和水肥一体化服务,实现精准施肥、节支增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4、农机服务。配备先进农业机械,整合社会农机,形成规模化服务能力,开展耕、种、收服务;大力推广种肥同播、秸秆回收利用等新技术、新模式,实现农业生产提质增效。5、统防统治。购置自走式喷药机械和飞防设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积极参与区域性小麦“一喷三防”、玉米“一防双减”、林业部门有害生物防控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6、农民培训。面向农民合作社社员、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机手等涉农主体及广大小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打造新型职业农民队伍。7、综合服务窗口。联合农口部门、乡镇政府和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涉农服务综合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小农户开展农技普及、庄稼医院、土地流转、合作金融、社会保障、文体娱乐等“一站式”服务。(三)管理科学。实行规范化管理,达到“五有五统一”标准: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服务公约、有商品明码标价、有商品销售台帐、有代办服务台帐;统一门店标识、统一商品配送、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组织实施代办服务、统一价格指导。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经营理念先进,企业文化独特,服务品牌意识强。(四)运转高效。为农服务中心应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环节,大力推广“保姆式”、“菜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托管模式,形成“3公里土地托管服务圈”。不断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环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适应全市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五)效益明显。创新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把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有机结合,既要建立有效的经营模式,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又要把供销社为农服务宗旨落到实处,成为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实现农民得实惠、供销社得发展、员工得保障。(六)联结紧密。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工作。与种田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服务合同,开展农业规模化服务。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密切利益联结机制,为一家一户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第七条申报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为农服务中心基本情况介绍;4、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证明材料;5、开展相应服务功能证明材料,开展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工作证明;6、土地托管或流转合同和清册;7、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8、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9、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创建程序和动态管理第八条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为农服务中心向所在县(市、区)供销社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每年7月底前各县(市、区)供销社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市供销社。第九条市供销社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市供销社网站或其它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供销社发文公布并颁发“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牌匾。第十条对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县市区供销社对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实行跟踪监测,对照标准每2年抽检一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称号,2年内不得再申报:1、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已达不到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标准的;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3、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质量安全事故的;4、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5、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第十二条全市供销社系统要为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第十三条市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供销社综合业务督导内容,对完成年度创建任务的县市区供销社,按照检查督导结果排名给予相应奖分,未完成创建任务的县区供销社,降低一个名次。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供销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标杆型为农服务中心创建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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