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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财政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科学制定财政政策提供独立、客观、有价值的咨询意见,为相关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四)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推进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五)对市级财政部门出台的重大财税政策进行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六)完成市财政局委托、交办的其他咨询任务。第六条专家享有的基本权利:(一)专家在聘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市财政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等重要工作会议,查阅获取研究咨询范围内相关财政资料、财政信息。(二)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在承担市财政局委托事务时,发生的授课费、咨询(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市财政局根据委托协议或相关规定按标准支付。第四章专家选聘第七条专家选聘采取主动邀请、单位(科室)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形式。第八条由单位(科室)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专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专家信息登记表。(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三)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四)个人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课题项目等)和工作简历。(五)局属单位(科室)推荐意见。第九条单位(科室)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专家提供申请材料后,由市财政局党组研究确定是否纳入专家智库。第十条专家采取聘任制,一经聘任,颁发“滨州市财政局智库专家”证书,每届聘期3年,期满可续聘。第十一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经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一)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二)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的。(三)发表不当言论或文章,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负面舆情的。(四)泄露财政工作机密或尚未公开的信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五)不能正常履行义务或专家自愿退出的。(六)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办公室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科室)具体负责市财政专家智库的日常联络工作。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滨州市财政智库专家信息登记表附件滨州市财政智库专家信息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主要研究成果:主要工作经历:推荐单位(科室)意见:智库专家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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