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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协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协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内部审计协作机制旨在充分发挥审计机关、成员单位、自律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资源及优势,统筹整合,互补共促;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大格局,最大程度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内控机制和提质增效中的基础性、源头性自我监管作用;提升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服务滨州经济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第三条 内部审计协作机制的原则和目标。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与国家审计互相联系,不可替代。依法依规、协作共进、提升质量、服务大局是内部审计协作机制的原则。要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注重长效为重点,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为目标,减少监督盲区,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第一章 协作条件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均需加入内部审计协作机制。第五条 申请加入内部审计协作机制的单位应设有专、兼职内审机构或专、兼职内审工作人员,具备适当的工作条件,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主管;能够按照该机制要求接受人员统筹管理,参加内部审计业务交流、专业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申请加入协作机制的单位如未配备专、兼职内审人员,或多次拒绝内审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审计机关将不再提供内部审计协作服务。第六条 申请开展内部审计协作工作,应填报《申请开展内部审计协作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详细填写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情况,报审计机关内审指导中心备案(核准备案后统称协作单位);如有变动,应在变动30日内更新信息。第七条 协作单位如本年度有提升内审人员工作能力的需求,应在上一年度末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协审工作申请表》(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审计机关内审指导中心备案和存档。第八条 协作单位如本年度有协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需求的,应在上一年度末填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协作申请表》(附件3),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基本情况和审计目标、范围、重点、需求及本单位内审人员信息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审计机关内审指导中心。第九条 申请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实践的内审人员,要认真学习审计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审计技巧,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炼成果、发挥内部审计职能的能力。第十条 所有参审人员应具备保密意识、遵规守纪。参与国家审计项目的内审人员,在项目开始前应与审计机关签署保密协议,并在项目的有效期内遵守协议要求;参与协作组织安排的内部审计项目的参审人员,在项目开始前应与协作单位签署保密协议,并在项目的有效期内遵守协议要求;内部审计师协会或有关中介机构应与协作单位在签署内部审计服务合同的同时签署保密协议,规范内部人员行为,并长期遵守协议要求。第二章 协作内容第十一条 协作单位的审计人员能够胜任基本的内部审计工作,但对审计规范化把握不够准确,可申请进行现场业务工作指导。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组织协作单位组成工作组,提供短期内部审计专项工作指导;或对协作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内审人员的配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进行督导或专项检查。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不定期编制内部审计工作重点清单,或根据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编制问题清单,一并发给协作单位,加强风险防范,严格自我监管。第十四条 协作单位的内审人员因专业知识缺乏、经验不足等原因,不能独立完成内审项目、达不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要求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将适时安排申请人员参与适当的国家审计项目。协作单位的内审工作申请已列入审计机关协作项目计划的,要确保本单位的内审人员参与项目审计组,并切实发挥作用。通过以审代训、以干代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第三章 协作实施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每年末组织一次年度内审项目征求意见会议,协作单位可根据会议要求提报计划。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每年年初汇总各单位需求情况,结合国家审计年度项目计划,统筹做好内审协作项目计划安排,确定协作力量调配时间表,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实施。设有独立内审机构的单位优先安排内审项目计划。第十七条 协作审计工作计划形成后,审计机关将项目计划安排及统筹人员调度情况通知有关单位。第十八条 协作单位在收到计划通知后,应根据审计通知要求做好内部审计准备。第十九条 内审项目由审计机关协调内部审计师协会或有关中介机构牵头组织,申请单位应抽调有关内审人员参与。项目结束后,由内部审计师协会或有关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报申请单位负责人,并由申请单位向内部审计师协会或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师协会或有关中介机构应安排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单位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质量,并对项目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完成30日内,审计组应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及整改资料等,整理形成完整的案卷档案,交协作单位存档。第四章 协作成果第二十二条 建立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制度。各协作单位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作为对内部审计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建立内部审计评价通报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开展一次内部审计专项检查,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对协作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通报,专项检查汇总报告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四条 各协作单位要建立健全内审发现问题整改制度,根据审计结果及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应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备案;对内部审计中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经核实确认的,在国家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时不再反映。第二十六条 协作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的,1—2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内部审计;协作单位有下属二级单位(含三级以下)的,其内审机构2—3年至少轮审一遍。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制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申请开展内部审计协作单位基本情况表2.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协审工作申请表3.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协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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