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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滨州“中介超市”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加强滨州“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监督有力、诚实守信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营造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环境,根据相关规范中介服务文件要求,结合滨州“中介超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已入驻滨州“中介超市”,取得法定资质资格或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向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所需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论证、检测、勘察设计、咨询报告或意见书等专业性资料,且独立承担法律或相关责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二、管理标准市级和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宽进严管、客观公正、惩戒清退、动态监管的原则,采取星级评价与投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在报名、选取、履约、评价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按照情节轻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管理。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行为1次并停用其入驻滨州“中介超市”账号,涉事中介机构及人员3个月内不得在滨州“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单个中介服务项目星级评价为2星及以下的。(二)非项目申请单位造成的合同洽谈签订、服务履约超过公告或合同约定时限30%-100%(含30%、100%)的。(三)在“中介超市”平台上传的资料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累计超过2次。(四)中选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被取消中选资格或未全面准确理解项目公告信息无法满足服务要求而放弃中选资格的。(五)在同一项目服务期间,无正当理由或变相增加服务费用的。(六)未经项目申请单位同意私自更换单个项目服务人员的。(七)因服务质量差造成服务成果2次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影响项目申请单位审批进度的。(八)应当提供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服务成果给项目申请单位开展关联服务造成不良后果的。(九)新成立的中介机构合并、兼并、重组其他网上入驻中介机构后,与被注销机构(继续沿用原机构名称参加公开选取的列入“黑名单”)均未及时报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备案的。(十)被其他行政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异常名录或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记录不良行为的。(十一)授权代表人联系电话号码非本人实名,2个及以上相同业务类型中介机构业务授权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并停用其入驻滨州“中介超市”账号,涉事中介机构及人员1年内不得在滨州“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造成有关单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偿或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十二)在公开竞价和均价比选的项目中以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极低价格扰乱市场良性竞争,并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十三)提供虚假材料(营业执照、资质信息、项目业绩等)入驻“中介超市”、获取报名资格或中选资格的。(十四)无故放弃中选资格或中止服务的(公示期内项目申请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故放弃)。(十五)非项目申请单位造成的合同洽谈签订、服务履约超过公告或合同约定时限100%(不含100%)的。(十六)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2次的(含2次)。(十七)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项目申请单位审批进度的。(十八)应当提供却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服务成果给项目申请单位开展关联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九)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便利影响其他中介机构经营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十)采取威胁、恐吓、利益输送等手段干扰其他中介机构参选或开展服务、项目申请单位星级评价的。(二十一)不同中介机构报名物理IP地址相同,与项目申请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二十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项目申请单位骗取批准文件或国家资金的。(二十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或年检评价、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二十四)贿赂项目选取当事人或捏造事实反映情况、故意泄露项目申请单位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五)未按项目公告信息或双方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二十六)新成立的中介机构合并、兼并、重组其他网上入驻机构后,被注销的中介机构继续沿用原机构名称参加公开选取的。(二十七)被其他行政或行业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或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二十八)中标后私自将项目转(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二十九)捏造虚假事实,帮助项目申请单位造假,提供虚假报告结论的。(三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曾被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若再次出现不良行为以上违规行为的,将从滨州“中介超市”予以清退,2年内禁止入驻。中介机构不良行为、黑名单信息自列入之日起,限制期满后,由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审核后恢复报名资格。三、免责情形因下列原因造成项目延期完成或废置的,中介机构免予承担惩戒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选中介机构弃选或中止服务的(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项目申请单位调整或取消项目后,导致项目实际与项目公告明显不符的或中选中介机构收益明显低于公告预期的。(三)项目公告内容表述不准、存在歧义,未按中选中介机构正当诉求进行解释的。(四)项目申请单位未按从业规范或公告约定及时提供中选中介机构进场服务条件(如土地或资产评估、勘察、测绘等中介服务前的清场工作或提交服务所必需的关联资料等),导致中选机构无法履约的。四、认定及申诉市级和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受理中介服务异议或投诉,对受理信息进行审核。除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部级政策另有规定外,项目申请单位不得设置排他性报名条件。对报名条件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在项目公告发布后,公开选取开始前2个小时向项目发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对选取过程或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在选取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发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收到以上异议或投诉后,“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处理时间除外)。中介机构对星级评价结果有异议,与项目申请单位协商未达成一致,有证据证明确实无过错的,应在评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发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中介机构对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发布“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处理时间除外),做出是否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的决定,报市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记录备案。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级“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情况特别复杂的除外)。五、结果公示市级和县(市、区)“中介超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在确认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在滨州“中介超市”网站予以公布,并视其情节通过有关媒体进行曝光。六、附则本办法由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如省级“中介超市”印发相应监督管理文件,有关内容参照省级文件实行。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中介超市”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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