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面推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5日 政策文号:滨交建设〔201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现将《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面推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滨州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4月15日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面推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企业直接代发工资等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治欠报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快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坚决防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政府经济管理重要内容,是政府社会管理重要职责,事关广大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诚信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紧紧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形成和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扩建、改建,以下简称“新建”)和在建交通工程项目中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户”)管理制度,推动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推行劳务公司、分包企业委托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直接代发工资制度,努力实现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二)目标任务。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国家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健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2019年6月底前,实现全市新建、在建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以上,农民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70%以上新建和在建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委托施工单位代发工资制度覆盖80%以上新建和在建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重点工程全覆盖。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制度的基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交通工程项目应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总责,并负责做好对劳务公司、分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发放的管理。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对农名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应服从施工单位的管理。(二)施工单位均应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进场施工,确保项目每名农民工均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留存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备查,并负责核验、留存劳务公司和分包企业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措施,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农民工花名册、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并负责汇总劳务公司、分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及时报送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监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在项目施工现场逐步配备电子考勤设备,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四)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计量,工资支付情况,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分包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及负责该项目监管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投诉通道。三、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一)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交通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现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材料款分账管理。施工单位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与建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专户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出具的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必须保证用于该工程,并由工程施工许可部门会同出具证明或担保的机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流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施工单位应按月将人工费足额拨付到工资专户并及时发放,并于下月向工程所在地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所在项目务工人员上月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发放记录)。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四)施工单位应委托工资专户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工资专户只能用于该项目划拨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多个项目共用或挪作他用。开户银行发现施工单位未向工资专户拨付当月人工费超过15天、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及交通行政主管等部门报告。(五)已开工在建但尚未设立工资专户的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条款,设立工资专户,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月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通过工资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六)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资专户撤销申请(包括工资结算情况和无拖欠工资承诺等),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凭建设单位同意撤销证明,到工资专户开户行办理撤销手续。工资专户撤销后,账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四、全面推行施工单位直接代发工资制度(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交通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施工单位直接代发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应为其自有工人办理个人工资卡,劳务公司、分包企业负责为其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劳务公司、分包企业委托施工企业,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二)施工单位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按月将工资专户资金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中。监管银行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超过5天时,应向负责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三)对不超过15天的临时用工,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施工单位可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并保留相关记录。(四)施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延缓审核、提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五、强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农民工支付的管理(一)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署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在招标时预留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积极推行应急周转金制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分包企业关于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户、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应主动对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并做好工资专户监管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位、专款专用、按月发放、月结月清。(二)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县(市、区),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三)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参建单位有关信息在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开工报告时,应同时报送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工资专户设立、施工单位直接代发工资协议及工资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等材料。保证金额达不到合同规定额度时,施工单位须及时补齐,并提供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内容包括:1、是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花名册和工资支付台账。2、是否开设工资专户并专款专用。3、劳务公司、分包企业是否委托施工单位直接代发工资。4、用工企业是否与农民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5、农民工是否办理了工资卡并由本人持有。6、农民工的台账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7、是否进行了农民工进退场考勤。8、农民工工作量、工资支付表是否真是准确。9、农民工工资是否按月足额发放、月结月清。10、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查处。(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规范、无拖欠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可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减免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按比例随时计量支付工程款分期返还。对工资支付不及时、不规范、存在拖欠的施工企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施工单位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单位从应发放工程款中补足差额部分。施工单位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六)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按相关标准及时审核施工单位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并督促用工企业按时完成工资支付表编制、审核、公示以及提报监管银行等工作。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以及施工企业为按时审核、提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应及时向负责该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六、工作考核(一)考核时间。每半年考核一次,年底最终考核。(二)组织方式。考核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规划等部门参加。(三)实地考核。考核组采用随机方式抽查在建工程项目,着重抽查在建重点工程,主要采取现场查看资料、暗访、电话抽样调查等方式。(四)综合评议。考核组根据实地核查报告及暗访和电话调查情况,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考核报告。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承办人员,实行联络员责任制,落实工作职责,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各责任单位要对所管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同时建立工作台账,分门别类地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方案,确保不留死角。(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逐一排查落实,确保拖欠及时处置,保障社会稳定。(三)强化监管措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完善农民用工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加大对所管辖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要监理情况通报制度及挂牌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重大欠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及时清理拖欠。(四)加大惩处力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并对有关人员予以惩处。对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末按时审核人工费以及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监理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信用评价扣分,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施工、监理单位处以降低信用等级,列入市场限制黑名单,直至驱逐出山东交通建设市场。附:《交通工程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核验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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