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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滨州市市级财政激励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5号),围绕加快建设“富强滨州”总要求,有力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调动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加快高质量发展积极性,促进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发挥财政政策正向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激励奖补资金,是指市级2019年通过专项安排和增量统筹设立的,用于对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激励性奖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奖补资金)。第三条市级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市级奖补资金分配范围为7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第五条市级奖补资金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县(市、区)按因素法分配奖补资金,对市级部门按工作绩效分配奖补资金。县(市、区)与市级部门分别进行考核。第六条按因素法分配的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各县(市、区)推动全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或重点工作的任务数、完成数、开展进度,经济社会发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任务担当作为、预算管理综合绩效等反映发展成效的考核结果,以及重大政策创新、重大政策争取、重要活动组织、重要财经指标完成等其他情况,按照统一公式进行计算确定。计算方法是:某县(市、区)的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的市级奖补资金总额×(承担任务数指标值×权重30%+项目完成数指标值×权重20%+开展进度指标值×权重15%+考核结果指标值×权重30%+其他情况指标值×权重5%)。以上指标值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每项指标基础值为其总分值的20%。计算公式:某县(市、区)指标值=〔基础值+(完成值-最差值)÷(最优值-最差值)×(100%-基础值)〕。上述各项数据来源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第七条工作绩效奖补资金。根据市级部门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或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关于加强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滨财绩〔2018〕31号)要求,从2019年市级预算项目增量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对市级部门奖补,将增量资金更多投入到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成效突出、经济社会发展更急需的领域。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实行分档奖励。对绩效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必要时加大投入;对绩效一般的督促改进;对存在问题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调减或取消。第八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第九条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完善具体的激励机制和措施,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第十条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要结合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合理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将市级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改善民生、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第十一条市级奖补资金严禁用于“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严禁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扣减奖补资金并取消下年度奖补资金的享受资格。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分配使用市级奖补资金的,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要于2020年6月底前,将奖补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市级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结果等情况,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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