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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消防支队关于印发《滨州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8〕107号)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实施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含使用开工报告制的单建人防工程)等工程,不包括国家规定的使用开工报告制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通信等领域重大工程。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优化竣工验收流程,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验收整改工作时间)内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住建(人防)部门实施监督的竣工验收以及自然资源规划、消防部门分别实施的专项验收)。三、实施部门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任部门:自然资源规划、消防、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四、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验收条件(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已完成批准的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二)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人防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防护(化)设备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四)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五)联合测绘(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等)已经完成。(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有房地产开发单位签署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七)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八)已通水、通电(非临时性通电、通水),具备供热、通气条件。(九)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六、办理流程(一)统一收件。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政务服务中心“竣工验收”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竣工验收”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后,即时将申请材料转交参与联合验收的各部门。(二)资料审查。联合验收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竣工验收”窗口,资料审查合格的,由“竣工验收”窗口通知住建部门组织现场联合验收,资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待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按程序办理。(三)组织准备。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住建部门负责与建设单位沟通确定验收时间,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参与验收的其他部门,参与验收的部门在接到验收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报送本部门参加现场验收的人员和联系方式,并按时参加现场验收。(四)现场查验。联合验收各部门应指派相应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进行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现场查验完成后,各参验部门应根据行业法规提出验收意见。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各参验部门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根据存在问题进行专项整改,整改完毕后向相应职能部门重新申报。(五)统一送达。现场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各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并送达“竣工验收”窗口(逾期未送达验收意见书的视为验收合格),“竣工验收”窗口即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法定时间内向职能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备案资料齐全后,职能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办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七、有关要求(一)联合验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切实提高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三)牵头部门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附件:1.联合验收流程图2.联合验收申请表3.联合验收申请资料清单附件1联合验收流程图附件2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3联合验收申请资料清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阶段联合验收包括:住建(人防)部门实施监督的竣工验收;自然资源规划、消防部门分别实施的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下列基本资料和各专项资料需单独分装。一、基本资料1.联合验收申请表;2.建设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4.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审批服务部门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审批服务部门提供),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审批服务部门提供)。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一)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2.竣工验收方案;3.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名单。(二)建设项目竣工人防验收(备案)1.建设项目竣工人防验收(备案)申请;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报书及相关资料;3.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记录表;4.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单建式人防工程);5.防护(化)设备第三方检测报告。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申报表;2.竣工勘验测绘报告;3.放线、验线确认书;4.与实际相符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A4尺寸装订);5.现状照片;6.小区配套工程同时申报,同时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四、消防验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图(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为总平面图、各专业设计说明含消防设计专篇、建筑物各层平面图等全套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及有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进行验收时现场出具,提交材料环节不需要);4.总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备案表》;5.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仅限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检测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资质证书;6.《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责任负责表》、委托书;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文件。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6.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实证);7.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8.法律、法规规定由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9.建筑节能认可文件;10.防雷验收意见书或(防雷检测报告);1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1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3.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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