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交通运输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滨交办字〔2019〕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现将《滨州市交通运输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3月19日滨州市交通运输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问责,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一、责任制度按照各科室、各单位相关职能职责,进行目标责任分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协同配合。1、加强工作服务窗口建设。各工作服务窗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目标责任制”。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企业处罚实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制度,对入企检查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改正,一般不实施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确需实施处罚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不予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方可进入处罚程序。3、严禁干扰企业经营秩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准擅自对企业下达整顿通知书。无政策允许、无上级部门要求,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增加企业负担。举办针对企业的培训学习和评比达标活动,须经上级部门批准或局办公会审核通过。二、问责处罚制度1、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措施、规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2、对以下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1)以领导未签批、未批准等各种不配合理由,拖延或不提供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业务支持,甚至违反程序、时限要求的开展工作的行为;(2)违反相关规定,入企检查不备案或检查内容超出检查范围的行为;(3)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不执行“初犯不处罚,处罚就低限”的行为;(4)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或吃、拿、卡、要、报的行为。3、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党政纪处分、责令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监督考核制度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动改革、服务发展、改进作风的重要契机,坚持业务工作与作风建设相融合,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四、投诉举报制度凡是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企业、群众可直接向12328服务热线举报、投诉,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在10个工作日或有关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附件:市交通运输局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责任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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