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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滨财社〔2019〕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室,滨州高新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养老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滨财社〔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支出范围(一)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按2000元/人给予生活费补贴。(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1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累计计算。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年内提出补贴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给予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对农村公益岗位安置的建档立卡适龄贫困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最新公布的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前按原标准执行。(四)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五)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六)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我市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相关文件执行。(七)经评审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参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二、关于资金分配与下达(一)省级(含中央补助)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二)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以及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指标,重点考核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三)市级应在收到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市、县级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四)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三、关于资金申请与使用(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除省就业补助资金办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对其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属地原则向灵活就业所属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除省就业补助资金办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个人对其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二)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除省就业补助资金办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申请单位对其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三)求职创业补贴。省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具体办法按照省政策执行。(四)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除省就业补助资金办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申请单位对其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五)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除省就业补助资金办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申请单位对其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六)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毕业五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返乡农民工申请补贴的还应提供对其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七)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从业人员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关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在当地办理就业登记人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不含劳务派遣)。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提供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本人签名确认的求职登记表原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本人的就业登记办理情况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九)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各县(市、区)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县(市、区)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地方特色产业,选择具有我市特色和传统的工艺技艺、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领域),依托其所在单位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四、关于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各级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市、县(市、区)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五、其他(一)各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管理细则。其中,劳务派遣、电商等新型用工企业享受政策条件另行制定。(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规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以及《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的通知》(滨人社发〔2019〕1号)规定的企业吸纳外地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培训补贴、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有组织劳务输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职业培训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三)本通知未涉及部分按照滨财社〔2019〕2号文件执行,除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政策外,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财政局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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