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十条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如下资料:(一)滨州市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申请表(附表1);(二)滨州市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三)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入驻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六)示范园区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七)服务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及资质证明;(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一条示范园区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正式行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推荐文件及相关资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园区按程序予以公布,并授予“滨州市小微工业企业示范园区”牌匾。第四章管理考核第十三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园区工作总结和调度情况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四条开展绩效考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巳认定的示范园区总体发展情况、服务能力、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该示范园区称号,收回牌匾并公示。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有关资金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对中小微企业示范园区认定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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