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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源不明软件的;(四)商品维护不及时,已停止销售或无库存商品没有及时下架处理的;(五)商城直购商品非电商平台自营商品,厂商录入商品非厂商生产制造商品,代理商提供非入围品目之内商品;(六)提供销售各类特供、专供商品的;(七)不按规定时间和履约承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安装调试、施工及配套服务的;(八)售后服务响应慢、态度恶劣,或者推诿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的;(九)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订单、成交结果的;(十)商城直购商品价格高于同期电商自有平台价格,或高出市交易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参考价的;(十一)网上商城厂商和代理商录入商品价格,及网上商城供应商参与商城竞价的成交价格,高于同期厂商官方网站价格,或高出同期市交易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参考价的;(十二)定点供应商参与商城竞价,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行业市场合理价格的;(十三)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有偿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十四)提供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或服务标准,以次充好的。第四十六条网上商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与本期网上商城交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商城入驻中标或成交的;(二)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商品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订单或成交结果的,或者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四)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等,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五)合同转包的;(六)利用虚构交易、编造满意度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采购人的;(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八)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拒不执行财政部门处罚措施的;(九)被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十)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十一)向运维单位、采购人、集采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利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攻击入侵系统,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十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七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和市交易中心针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遵守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及配套制度。第四十八条暂停网上商城资格的供应商在暂停网上商城交易到期后,应当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商城资格。第四十九条采购人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其他商品、服务等利益。第五十条采购人不得将超过网上商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实施网上商城采购。第五十一条采购人、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8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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