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30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18〕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18〕25号)要求,现就在我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进行管理。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和示范文本。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重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对实行“市县同权”的审批事项要保证市、县(市、区)工作标准的一致性,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各地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可“多证合一”的法律效力,不得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106项改革事项,各责任单位应切实负起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职责,充分运用协同监管、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自律监管、社会监督等方式,逐项研究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厘清监管职责,实施协同监管。推进实施“双告知”工作,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事项实施部门,事项实施部门及时确认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已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相应县(市、区)政府负责科学确定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承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权责关系。  (二)加强提示预警,实施风险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利用监测、投诉举报等渠道,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综合对比和关联分析,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窗口指导等手段,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纠正,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加强信用管理,实施分类监管。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措施,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对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依托行业组织,推动自律监管。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自治自律,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借助社会力量,实施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优势,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拓展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综合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倾听群众呼声,构建覆盖广泛的社会共治体系,完善市场竞争环境。  四、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滨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通过省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滨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一)健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即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并依法开展后续审批和监管工作。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按时将监管信息反馈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度,结合此次改革涉及的部门单位,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做到改革范畴全覆盖,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逐项明确任务分工、责任部门,安排部署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做好改革的衔接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逐项细化改革措施和监管方案。  (二)完善配套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改革涉及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改革事项,及时修订完善各项清单、政务公开、承诺等制度,清理调整规范文件。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逐步深化改革。  (三)营造改革氛围。要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及工作成效,围绕改革内容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形成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改革,自觉运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督导力度。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本系统改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好相关业务学习和培训,加快推动市、县两级“证照分离”改革任务全面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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