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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0号文件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24号)要求,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现就统筹推进我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在公共资源配置上统筹规划、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加快发展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设施配置标准统一、“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救助城乡全面覆盖等措施,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解决好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等问题,着力提升城乡薄弱学校办学水平,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重要进展。到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问题全面解决,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扎实推进,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和镇寄宿制学校达到相应要求,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保障教师按需配置,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教师安居工程显著改善、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乡村教师队伍。加快构建“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有序参与、各方合力推进”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和教育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全市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以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重要进展。  二、主要措施  (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完善城乡统一、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逐步提高。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0号文件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24号)规定,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由在校寄宿生的15%扩大到30%。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倾斜力度,加大市级财政投入,落实县(市、区)投入主体责任,督促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全面改薄”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建设工程进展,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各县(市、区)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二)加强城乡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做好与新型城镇化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加快城乡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新建居住区首期项目要与配套学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当地政府要统筹建设配套学校,确保有足够的学位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组织规划核实、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结合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乡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三)建立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扎实推进解决城镇中小学大班额工作,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全面解决城镇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各级要依托中小学学籍管理平台,建立班额定期监测、通报制度。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户籍管理和计生政策变化等因素,进一步完善2018-2020年大班额防控规划,加大城乡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留足教育用地,建立健全教师资源动态调整机制,满足教学需要,构建起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确保不出现新的大班额问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局)(四)统筹优化城乡师资配置。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健全完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统筹城乡教师资源配置。盘活事业编制存量,用好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根据《滨州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滨政办字〔2016〕79号)精神,对国家免费师范生和山东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采取面试、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加大引进力度,创新新任教师招聘方式,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为农村学校培养高素质的全科教师。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统筹规划市域内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融入教师准入、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大力培养“四有”好教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五)健全农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确保工资和各项津贴落实到位。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全面落实农村教师的津贴补贴制度。在核定绩效总量时,向农村学校适当倾斜。完善班级管理团队激励机制,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及短缺学科教师走教提供交通帮助与支持,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健全完善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津贴补贴。持续实施农村教师“安居工程”,将农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支持农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贷款在城区购买住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完善农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落实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岗位机构比例政策和职称评聘政策,适当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乡村教师教育培训的倾斜力度,选派骨干教师赴省内外高水平大学研修培训,选派骨干校长、教师到省内外名校跟岗培训。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优秀教师进行奖励。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入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根据《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滨办字〔2016〕35号)、《滨州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滨教〔2016〕46号),健全校长激励机制,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根据《滨州市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管理暂行办法》(滨教〔2018〕45号)、《滨州市校长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滨教〔2018〕46号),对全市校长后备人才队伍的管理、调配、补充等体制机制进行深度改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六)加快县域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落实《山东省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和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启动实施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和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创建工程。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一校多区管理模式,通过集团化办学、名校办分校、学校发展共同体等模式,实现教育家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办学机制和管理方法,实行“捆绑评价”,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校统一考核评价。强化镇中心学校的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推进镇中心学校和镇域内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完善乡村学校评价方式,充分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加快完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坚持立德树人,扎实推进实施中小学德育课程一体化建设。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不断加强学校法治教育,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滨州市教育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滨教〔2018〕34号)精神,加强对校园欺凌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和专业机构在分担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依法调处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中小学德育课程一体化建设,深化“微德育”实施,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的引领作用。加强城乡中小学信息化基础条件建设,构建全市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班班通,实现校园无线网络全覆盖,通过“同步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等方式,将优质教育资源推送到每个班级。(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县级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建立控制辍学工作责任制度,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街道)政府(管委会)、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完善学生辍学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七)推进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努力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着力提高资源配置水平,全面加强政府保障程度,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社会认可度。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启动实施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化学校创建工程和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程,使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全部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管理水平全部达到《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从2018年开始,经过3~5年的努力,全市所有县(市、区)全部通过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估认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八)完善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方便随迁子女入学。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公开学校空余学位、入学条件、入学程序等,通过招生平台实行入学申请登记。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九)加强留守儿童学生关爱保护  完善关爱体系建设。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属地职责,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特殊群体学生关爱体系。完善关爱帮扶制度,实行教师与留守儿童一对一“结对帮扶”。在农村社区或学校设置留守儿童关爱室,覆盖全市562个省定重点扶贫村的190所中小学2018年底前全部设立“留守儿童关爱室”。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监护缺失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名单,公安机关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父母,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由其父母委托他人监护的,全部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扎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在全市中小学生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帮助学生家长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进一步增强教育公共服务能力。鼓励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服务模式。健全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高度重视中小学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严格监督问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本级责任部门及下一级政府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情况专项督导制度,督导结果在主要媒体上公布,作为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工作情况通报和约谈制度,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加大对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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