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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粮食仓储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字〔2018〕1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粮食仓储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粮食仓储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危险目标的确定1.5 预案体系1.6 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指挥机构3.预防、监测与预警3.1 预防3.2 监测4.应急处置4.1 事故报告4.2 应急处置4.3 应急结束5.信息发布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社会救助6.3 保险6.4 调查和评估7.应急保障7.1 通信与信息保障7.2 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7.3 应急队伍保障7.4 交通运输保障7.5 医疗卫生保障7.6 资金保障7.7 治安保障8.监督管理8.1 宣传8.2 培训8.3 演练8.4 奖励与责任追究9.附则9.1 预案管理9.2 制定与解释9.3 发布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市粮食仓储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粮油加工、储存等行业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1.4 危险目标的确定市行政区域内粮油加工及储存存在的主要危险为火灾、粉尘爆炸、坍塌、中毒、危化品等事故;粮油加工单位主要存在发生火灾、粉尘爆炸可能,粮食仓储单位主要存在火灾、坍塌、中毒以及危化品事故可能。1.5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全市粮食仓储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以及县(区)、直属粮库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方案组成。与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1.6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事故的预防、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应急资源和预案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市属粮食系统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负责本管辖区域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事件的科技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依规,科学施救,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2.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指挥机构2.1.1 设立市属粮食加工、存储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区域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2.1.2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市粮食局办公室)和7个专业组(1)综合协调组。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就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与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仓储和粮油加工企业加强联系协调;根据需要联系其他应急队伍参与处置工作或紧急调度安排相关物资;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生产安全保障服务。(2)现场救援组。由市消防支队牵头,县(区)公安和消防部门为主,负责组织调集公安和消防力量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救援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3)技术专家组。由市粮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及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为主,当地医疗单位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救护。(5)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县(区)公安部门为主,负责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维护及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的管控等事宜。(6)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对事故情况的新闻发布,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监控、分析和研判。(7)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8)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9)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市政府确定调查组成部门,负责调查事故情况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3.预防、监测与预警3.1 预防滨州市粮食仓储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预报机制和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分析研判事故灾难的险情,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预测可能发生较大(含)以上事故的风险信息应当及时报应急指挥部。3.2 监测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发生,各县(区)粮食系统和粮库及粮油加工、粮食仓储物流等存在粮油仓储环节的涉粮企业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切实加强日常监测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确保危险源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和日常化。4.应急处置4.1 事故报告4.1.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场应急物资开展自救和互救。4.1.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单位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通过电话形式立即上报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粮食主管部门。4.1.3 县(区)粮食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单位,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其他相关部门,请求给予支援。4.1.4 各县(区)粮食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及市粮食局应立即核实并向市政府报告,力争在事故发生后2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4.1.5 事故情况报送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电话口头初报,45分钟内书面报告。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上报,上报完毕应确认是否收到。4.1.6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1.7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2 应急处置(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在保证人员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粮食主管部门。(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粮食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预测可能发生较大(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3)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令,调动各应急小组,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应当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4.3 应急结束当人员伤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5.信息发布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新闻报道,做好后续对外信息发布工作。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6.2 社会救助根据救灾工作需要,事发地民政部门发动社会、个人等展开救援。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6.3 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6.4 调查和评估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7.应急保障7.1 通信与信息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各生产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化支撑,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7.2 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7.3 应急队伍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新情况、新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7.4 交通运输保障发生事故后,市公安部门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县(区)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7.5 医疗卫生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7.6 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强化应急救援工作力度,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需要。7.7 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等工作。8.监督管理8.1 宣传由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8.2 培训由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8.3 演练由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和减灾能力。8.4 奖励与责任追究8.4.1 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8.4.2 责任追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行政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1)未按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9.附则9.1 预案管理本预案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变处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9.2 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滨州市粮食局负责制定、解释。9.3 发布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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