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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管理,发挥其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扩展我市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建设具有滨州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特参照《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际合作中心”)是指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承担囯际科技合作任务,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显著示范作用,以市内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为依托单位建设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第三条国际合作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跟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二)加强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的联系,培养和引进我市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和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人才等;(三)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科技局全面负责国际合作中心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全市国际合作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建设数量、布局等;负责对国际合作中心建设管理进行督导,加强同其依托单位的交流与沟通,强化对其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相关业务的指导服务工作。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引导和推荐本县(区)或本单位国际合作中心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国际合作中心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第七条国际合作中心依托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平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设立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立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创新合作模式,深化合作领域。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八条国际合作中心依托单位为依法在滨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一)申报在市内建设国际合作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基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条件、能力与人才队伍,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拥有固定的国外合作单位,且国外合作单位在合作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3.双方有具体的合作任务和充足的合作经费,已取得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和打算。(二)申报在海外建设国际合作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托市内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单独或者与国外相关机构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国际孵化器、科技园、科技中介机构等;2.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与驻在国(地区)相关机构有长期合作协议。在引进海外技术成果、创新人才团队和研发机构,帮助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3.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第九条对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建设。第十条申报与建设程序(一)国际合作中心建设依托单位认真填写《滨州市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二)市科技局对申报建设的国际合作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予以批准建设。(三)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一次滨州市国际合作中心申报工作。第十一条经市科技局正式批准建设的国际合作中心授予“滨州市中***(国别)**(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称号。第四章管理与支撑第十二条国际合作中心建设所需经费主要以申请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局对平台建设单位承担的列入市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专项计划项目安排引导资金支持。第十三条国际合作中心建设若因市场变化和发展需要等各方面原因,终止了相关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其依托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予以取消。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凡评估不达标的国际合作中心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不达标的取消资格。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争取省级以上相关经费支持。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于市国际合作中心依托单位组织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将优先向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推荐申请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1月25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4日。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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