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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科技局,市属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衔接落实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滨政字[2018]35号)及滨州市科技局权力清单调整情况,依据《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2月修订)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滨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滨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年修订)》,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滨州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10月24日滨州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码行政处罚名称法律依据阶次具体条件运用标准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处罚《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情节较轻的。取消当事人奖励或荣誉称号,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取消当事人奖励或荣誉称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取消当事人奖励或荣誉称号,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2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处罚《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四十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以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情节较轻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较重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情节较重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情节严重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处罚《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欺骗当事人,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欺骗当事人,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欺骗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年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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