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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教育局(办),市直各学校,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扎实推进全市教育系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字〔2013〕124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滨政办字〔2016〕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做好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有效预防和化解教育行政争议,及时发现和纠正教育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以及法治中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维权意识的日益提高,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对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全市教育系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着力加强教育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努力构建公正合理、高效便捷、运行流畅、监督到位的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二、规范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复议工作机制1.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工作职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州市及下辖县(区)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鲁政字〔2013〕14号)、《关于印发滨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字〔2013〕124号)等文件规定,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权由滨州市政府统一集中行使,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按此规定,滨州市教育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办、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教育办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统一集中行使,并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县(区)政府统一集中行使县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职权,各县(区)教育局在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行政复议工作。2.加强教育行政复议的组织领导。市教育局建立全市教育系统教育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政策法规科工作的局班子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主任、综合改革与政策法规科科长为成员,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处理,亲自研究掌握案情,积极化解行政纠纷。对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达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要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形成整改报告依法报送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并配合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做好整改报告落实情况的督查。3.规范教育行政复议的工作流程。(1)接收和研究环节。收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发来的《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汇报,局领导班子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2)承办和答复环节。根据局领导班子研究意见,承办科室(牵头科室)负责就行政复议事项开展调查了解,在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申请人、市教育局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附件1),经局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3)整改和问责环节。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达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认定市教育局需要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局党组(扩大)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有关科室及时整改。需要追究问责的,由局党组(扩大)会议或局长办公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研究作出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决定。(4)建档和研判环节。负责健全完善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管理制度,研判行政复议案件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影响等,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提出问题解决的建议对策。(二)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应诉工作机制1.加强教育行政应诉的组织领导。市教育局建立全市教育系统教育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班子成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主任、综合改革与政策法规科科长为成员,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教育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分析具体案件,作出应诉意见。2.建立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制度。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几项重点工作的意见》(滨政办字〔2016〕1号)要求,按照“谁主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市教育局相应负责人出庭。对市教育局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安排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3.规范教育行政应诉的工作流程。(1)接收和研究环节。收到案件审理法院发来的《传票》后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汇报,局领导班子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2)承办和答辩环节。根据局领导班子研究意见,承办科室(牵头科室)负责就行政诉讼事项准备答辩工作,在与办案法院、行政诉讼申请人、市教育局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起草《答辩书》(附件2),经局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报送案件审理法院或出庭时提交审理法院。(3)执行和问责环节。审理法院判决市教育局败诉的,由局班子成员会议(党组会议)研究作出执行意见。需要追究问责的,由局班子成员会议(党组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研究作出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决定。(4)建档和研判环节。负责健全完善市教育局行政应诉案件的档案管理制度,研判行政应诉案件产生的原因、性质和影响等,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提出问题解决的建议对策。4.落实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及备案制度。一是落实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应诉材料后,要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进行汇报,并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提交拟出庭负责人名单。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提出出庭意见和建议。二是落实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市教育局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市委、市委政法委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市教育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有关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三是落实行政应诉工作分析总结报告制度。实行“半年总结、年度报告”制度,市教育局每半年将本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书面报本级法制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5.完善行政应诉能力提升工作机制。一是组织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政应诉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二是落实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活动,提高单位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的行政应诉技巧和能力。三是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重点选拔具有法学教育背景、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工作岗位;切实保障行政应诉日常工作开展所必须的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局机关应诉工作人员一定的办案、出庭应诉误餐补助。三、强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市直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行政应诉第一责任人责任,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研究解决方案,分管负责人要靠上抓紧抓好。要定期研究行政应诉工作,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按照“实质性化解”和“案结事了”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加强沟通,强化协调。要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强化信息沟通与分析研判,健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长效机制。要完善与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法院的协商机制,针对行政诉讼案件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制度、改进措施的意见建议,及时整改。(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滨考办〔2017〕1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三项工作为内容的“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运用提出了特殊要求,规定“因主观原因落实不到位,连续两年考核成绩扣分严重或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市教育局将各县(区)、市直各学校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工作考核,重点推动沟通协调、备案报告、定期通报、责任追究等长效工作机制的建立,着力提升全市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水平。各县(区)、市直各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应的落实文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落实文件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市教育局文件,要立足实际,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附件:1.行政复议答复书(模板)2.行政应诉答辩状(模板)滨州市教育局2018年10月17日附件1行政复议答复书(模板)(具体格式咨询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答复人(单位名称):住所地(单位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就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滨州市教育局年月日作出的(填写具体行政行为),现答复如下:答复正文:就行政复议事项阐述当初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有关事实依据,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质疑进行解答。此致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答复人:滨州市教育局(盖章)年月日附件:1.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证据目录;2.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附件2行政应诉答辩状(模板)(具体格式咨询办案法院或单位法律顾问)答辩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因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正文:阐述答辩理由和有关法律依据、行政行为事实。此致XX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份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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