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3〕88号)同时停止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2.2 县(区)级组织指挥机构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3.2 预警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4.2 响应措施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5.2 调查处理5.3 善后处置5.4 保险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6.2 资金保障6.3 物资保障6.4 通讯保障6.5 交通运输保障6.6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7.2 培训7.3 演练 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8.3 预案实施时间8.4 名词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滨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滨州市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赤潮和地质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加强环境应急演练。(2)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快速反应和共同应对能力。实施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5 事件分类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内容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内容见附件2)。 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市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2.2 县(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当本辖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组织有关力量支持配合;完成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组成:(1)企业排污及陆源溢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农业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海洋与渔业局、滨州海事局及事故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成。(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成。(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委、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安监局、气象局、滨州海事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水文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局、环保局、滨州海事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等。 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文广新局、传媒集团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时间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向市政府应急办通报新闻发布情况;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信访局、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级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组建,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有关专家组成。市环保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3.1.1 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事故预警信息等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3.1.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2)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事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3)内陆水域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4)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警由环保会同水利、城管执法、气象等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5)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上实现共享。3.1.4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3.1.5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按照权限,我市可以发布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等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6)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示信息,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省政府发布红色或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3.2.3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市、县(区)环保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县(区)环保部门或者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向市政府报告(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或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县(区)环保部门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向市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6)市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按规定报告信息。3.3.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四个等级。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4.1.2分级响应的启动4.1.2.1 Ⅰ、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市政府在及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4.1.2.2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应立即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申请省环保厅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1)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事件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必要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2)信息发布。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报信息,由新闻发布组向社会发布。(3)应急保障。根据事态发展,各级政府及时实施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应急物资保障。(4)组织专家组对事态进行研判,必要时可申请省环保厅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5)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其它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4.1.2.3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县(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具体应急响应行动;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2.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果断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4.2.3 现场应急处置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区域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等情况,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及时报告相关信息。4.2.4 应急监测(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可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员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等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依据。4.2.5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4.2.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事发地周边实施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4.3 响应终止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4.3.2 应急结束程序(1)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条件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终止应急。(2)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组根据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命令,解除应急状态。(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环境救援机构应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或省环保部门会同市政府进行调查评估;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或环保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5.3 善后处置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由市政府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或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市环保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一级标准,县(区)环保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组织辖区内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开展应急培训,形成由市、县(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专业机构、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确保环境应急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情况紧急时,可先期拨付,事后审核。 6.3 物资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合理规划建设市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县(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加强危险区域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 6.4 通讯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营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及时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高性能应急车辆,市环保局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6.6 技术保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建立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1)建立市级环境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污染迁移、指挥调度、技术支持、视频会商、综合研判、总结评估等功能。(2)建立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3)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规划与评估响应系统。(4)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5)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订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广泛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7.3 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环境风险企业,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市、县(区)环境应急部办公室以及各环境风险企业要结合本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当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政府将启动《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应急响应。 (2)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编制本辖区环境应急专项预案。 (3)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滨州市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为辅。 (4)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与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为辅,重点防范和处置事件对生态环境、周边居民群众、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的影响。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4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组成部门职责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附件2滨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组成部门职责 指挥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组成部门:市政府应急办:接报与处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阶段性处置情况;传达和督办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以及现场指挥部决定、命令,参与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提出对现场泄漏、倾倒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并参与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的生产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当地政府疏散居民;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及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市级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城市供水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所辖城市供水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保障饮用水供应。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管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保障农村饮用水供应。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污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除外)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做好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渔港水域内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渔港水域内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修复。协助做好海洋放射性应急监测。 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宣传;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舆论引导,指导做好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指导等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市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工作。市安监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路灯及城市亮化管理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市公路局:负责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和警戒,设立警戒线;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配合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开展侦查;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市铁路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武警滨州市支队:负责组织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警戒、保安、抢险和救援等工作。滨州海事局:负责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滨州辖区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的应急处置。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等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资料和水文应急监测等工作。 滨州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水量调度,提供黄河水文等相关资料。 国网滨州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故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