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0日 政策文号:滨国资〔2018〕5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推进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委托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经理层成员。(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推荐并依法当选或聘任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四)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具有企业高管级别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五)其他由市国资委党委明确为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七)分类分层管理原则。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推动执行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坚持依法经营,市场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现代企业管理能力,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诚信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职业信誉和作风形象良好。(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一)具有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党群工作相关的经历。(二)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层级副职和下一层级正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提拔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副职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金融企业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第三章职数和任期第七条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党组织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职数。(一)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党委委员一般为5-9名,其中设党委书记1名,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1名专职党委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纪委书记。(二)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董事长。(三)企业经理班子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具体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第八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副书记;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一)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一般每届任期三年。(二)未设立董事会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三)企业党组织任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执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第四章选拔任用第十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和依法选举等方式进行。其中,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应当逐步加大市场化选聘和竞争上岗的力度。第十一条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可采取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二)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三)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四)对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一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正职,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任免建议,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研究确定。(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由一级企业党组织提出任免建议,报市国资委党委批准后确定。(三)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的三级及以下企业领导人员,由一级企业党组织研究确定。(四)国有参股企业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企业党组织班子,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按法定程序产生,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第十三条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动议;(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三)考察;(四)征求纪检监察机关、业务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五)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六)讨论决定;(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第十四条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比选择优;(四)考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了解人选情况;(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业务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六)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七)讨论决定;(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第十五条提拔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十六条对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担任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第五章考核激励第十七条健全完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第十八条对企业领导班子要突出考核评价其党的建设、经营管理、整体功能、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领导人员要突出考核评价其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绩效、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并搞好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充分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第十九条考核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第二十条企业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评价结果按管理权限审定后,向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第二十一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契合企业实际的薪酬制度,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具体标准依照滨州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约束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党委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化事前监督,通过考核评价、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实施。第二十六条企业党组织落实对企业领导人员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第二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和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审计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八条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落实职工代表对企业领导人员民主评议制度。对改制、重组、破产、关闭、重大资产处置等关系企业发展全局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在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和监管职责进行任前备案或审批。未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兼职;同意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现职企业领导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不得到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第三十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度和报告说明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按照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分类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发生安全稳定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职业发展第三十三条遵循企业领导人员成长规律,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第三十四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规划,创新培训内容、方式和途径,实行分层、分类培训,综合培养、重点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学习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第三十五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六条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第三十七条关注长期在困难企业和工作条件艰苦企业努力工作的优秀人才,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第八章退出第三十八条健全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第三十九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三)年度(任期)考核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四)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六)出现《公司法》或《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不宜担任所任职务的;(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或解聘的。第四十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一)因公辞职,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二)自愿辞职,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三)引咎辞职,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四)责令辞职,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四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四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调任或其他情形,不再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下属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第四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第四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出资的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滨国资党[200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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