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各县区民政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为深入推进民政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以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为目标,深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立足民政实际,不断解放思想,转变服务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全市改革发展大局,深入持续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全面建设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小康滨州作出更大贡献。二、主要内容(一)全面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工作“三个同步”,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确保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鲜明的价值导向。(二)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以上“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直接登记范围外的,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三)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全市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四)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展便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适当放宽资金、住所、人员等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加快审核办理流程。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备案,培育发展。鼓励在乡镇(街道)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五)支持新兴领域成立社会组织。围绕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智慧海洋、医养健康、绿色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等产业,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和单位发起成立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加速办理。(六)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区域布局。对同业企业数量较多、分布较为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鲜明特色的行业和产品,鼓励县、区域范围内的“龙头”企业发起组建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我市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组织牵头组建全国性、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并依法申请成立登记,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将住所设在滨州。(七)放宽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政策限制。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3至5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7人,秘书长1人,任期与届期相同,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任的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八)调整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范围。本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简政放权的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一般以服务对象的范围、理事会成员构成、住所所在地、活动区域等实行属地登记管理,以县、区级民政部门登记为主。(九)减少社会组织登记环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名称核准、成立大会事先备案两个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应当经过名称核准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先核准。除确有必要的外,取消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现场勘察。社会组织登记行政许可事项,自民政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十)加快推进登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梳理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事项,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更多登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事项能网上办理的都要实行网上办理。(十一)全面实现“只跑一次”服务要求。以“一次办好”为目标,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际,梳理调整社会组织登记服务规范,印制“明白纸”,明确咨询服务和依法受理的条件、材料、流程等,做到一次性告知;及时调整梳理“零跑腿”“只跑一次”事项清单,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在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相关事项,民政部门应当“一次办好”、限时办结。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当事人只需提交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证明和盖章。(十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的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其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滨州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滨州)”网站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罚。三、保障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扎实推进。(一)完善工作机制。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明确分管责任人、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明确改革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务求尽早见到实效。(二)增强服务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社会组织管理队伍为目标,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把政治信念强、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强的人充实到社会组织工作岗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理论武装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建立完善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强化问责追究,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和效能提升。(三)强化督导落实。要将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民政工作评估重点内容,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经常性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对工作进展好的要及时总结、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差的要及时跟进、督促改进。(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新规定、新动态、好经验,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各方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浓厚氛围。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市民政局制发的其他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意见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符的,以新的法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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