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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货运源头监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开发区、高新区分局: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省交通运输厅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鲁交公安﹝201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道路货运源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货运源头审核认定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年发货量5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的车站、港口、煤矿、砂石料厂等进行统计,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年货运量20万吨以上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摸排后填报《滨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调查表》(附后)。请于9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并将当地政府公示文件及《滨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调查表》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管理科。二、强化日常监管经公布的货运源头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落实货运源头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对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上路行驶的,严格依法处理。联系人:李长祥联系电话:2226660邮箱:jiaotongjuhuoyunke@163.com滨州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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