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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滨住金发[2018]53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未出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五)借款人需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提取数额不得超过还款额。二、提取人须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名下公积金账户进行按年还贷提取,借款人是一方的,只提取一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是双方的,可提取双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三、提取人及其配偶均到场签字后方可办理。四、提取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五、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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