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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 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经滨州市民政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滨州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州市规划局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8月14日滨州市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为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根据《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4〕2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6〕11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小区(含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和已建成的老旧小区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且承载服务设施的房屋和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站)、呼叫中心、互联网平台、助餐点、助浴点、老年学校及其他形式提供养老服务的设施等。二、配建要求(一)规划布局要求1.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2.各县(区)应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集中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避免出现用房和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对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3.对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社区人口规模在0.5-1万人、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4.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5.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6.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7.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服务设施规划应当满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设计要求1.建设单位应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用房和服务设施。2.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3.老旧小区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三)建设标准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实施,墙面地面应简单装修。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设施应齐全。三、配建程序1.规划部门在编制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相关要求。2.对新建小区,住建部门或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按照规划要求,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设施配建要求列入意见书。3.国土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将规划条件确定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作为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出让方案,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在新建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部门应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施工图审查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民政部门参与项目联审、验收。5.社区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服务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使用养老住宅、养老公寓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房屋替代。6.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7.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建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不予以竣工规划核实,住建部门或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8.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四、移交及运营管理(一)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开发单位应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移交协议书》,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同时移交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当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不动产登记确权手续。对未按规定移交或擅自销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确权手续。老旧小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移交。(二)运营管理。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提供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运营方,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在满足小区业主需求后,民政部门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情况下,可以进行调剂使用。五、其它要求1.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督查,未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的部门和县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2.各县区要加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协调,监管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把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3.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专项督查,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制度,将移交用房和设施以及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4.各县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滨州市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书(示范参考文本)编号:项目名称:甲方:政府(或民政部门)乙方:公司项目建设监管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4〕2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6〕119号)的相关规定,经三方协商,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情况位于(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合计住房套。该居住项目共分期建设。二、建设内容(一)配套养老设施基本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决定要求,乙方在(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所,建筑面积平方米。(二)配套养老设施计划开工、竣工验收及交付时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计划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三、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标准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标准1.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300-75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750-1600平方米,社区养老院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以上。2.规划设计中,选址应交通方便,充分考虑老年用房日照、采光、通风需求,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结合。3.建筑功能用房满足运营机构使用需求,并充分考虑适老化,空间布置具有灵活性,预留可改造条件。4.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二)装修标准1.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2.考虑老年人特点,器具设施安装,强弱电等点位预留应符合老年人体工学要求。3.配套养老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4.配套养老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5.其他约定标准:四、方案审定(一)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甲方应出具规划设计方案书面同意意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施工。(二)乙方报审给规划部门的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审、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副本抄送甲方。(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上报规划部门审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五、同步建设(一)乙方承诺配套养老设施按本协议或有关规定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二)如有需要,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相关手续。六、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养老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设监管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责令改正。七、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一)配套养老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规定验收。养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二)乙方应在养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向甲方发出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配套养老设施和相关资料(附件1)在移交时应一并无偿移交甲方,并与甲方签署《移交证明书》(附件2)。乙方发出移交通知后日内,甲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三)交用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配合甲方委托的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养老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省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四)交用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五)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养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六)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养老设施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与甲方办理交用手续后,应全程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双方要承担应由各自承担的各项税费。乙方同意上述配套养老设施水、电、气、暖的用户名在办理交用手续后日内变更至甲方或甲方确定的运营主体名下。(七)在甲方接收配套养老设施后的两个供暖期内,乙方有义务和甲方一起对供暖效果进行监测。因乙方原因导致室温未达到滨州市的相关标准,乙方应最晚在下一供暖季前完成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保修时间进行相应延长。(八)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八、配套养老设施的使用甲方应在办理完成验收交接手续后日内确定运营主体,并按规定保证本协议居住项目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九、违约责任乙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确定的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日内完成整改至合格。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由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二)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的,或建成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视为违约。十、争议解决办法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约定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一)甲方负责委派管理人员全程参与并配合乙方完成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移交工作。乙方负责委派管理人员与甲方接洽相应工作。甲方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乙方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本协议仅适用于由乙方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项目。(三)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项目建设监管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履行本协议所涉及的国家、山东省和滨州市的文件、规范、标准、政策、法律如有调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五)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甲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电话:年月日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电话:年月日项目建设监管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电话:年月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配建养老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批复文件、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2.配建养老设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材料;3.配建养老设施招投标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以及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材料;4.配建养老设施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图纸、工程决算报告等材料;5.配建养老设施施工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材料;6.配建养老设施施工监理相关材料;7.配建养老设施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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