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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拆、检验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验(一)检验范围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二)检验技术服务程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的资质由省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并取得相应检验资质。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前,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进行检验。检验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签订合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检验机构必须签订检验合同,合同应载明检验内容、费用、时间、双方责任等内容。2.检验告知。检验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现场检验工作开始前2个工作日,由检验机构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现场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机构告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滨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告知书;(2)检验机构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3)检测机构营业执照;(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5)检验师和检验员证书;(6)检验机构承诺书。以上资料须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验合格后,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核实人员。从事现场检验人员应为检验机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师或检验员资格,单台起重机械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4.现场检验。检验人员现场检验时应配带检验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具,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检验原始记录应包括现场检验数据及重要环节、重要部位的视频或影相资料等。检验人员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如实记录检验情况并签字。5.过程控制。检验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监督旁站,并对检验过程的规范性、有效性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检验前、中两个及以上关键节点拍摄照片并签字确认。6.问题整改。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出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现场作出检验结论,并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检验人员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使用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或已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应向检验机构提交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7.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使用单位相关资料提交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经检验机构盖章。对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整改完毕后应申请复检。8.联合验收。经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监理单位、产权(租赁)单位、安拆单位等进行联合验收,未办理联合验收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9.使用登记。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符合要求的,应颁发使用登记证。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为每年1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三)检验技术服务标准1.检验内容。检验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检验报告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删减检验内容、改变检验方法。2.检验责任。检验机构及人员要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跟踪检查。检验机构应对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加强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4.隐患报告。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档案管理。检验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将检验合同、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存档。二、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一)检测范围。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每年检测标定一次);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按使用说明书且不大于1年)等。(二)资质资格。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资质;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相应检测资格证书。(三)检测要求。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必须经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标定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标定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三、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提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检验单位的检验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的检验行为时,责令改正;(四)发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组织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凡发现检验机构行为不规范的,视情节严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约谈负责人,暂停检验业务,纳入诚信体系管理。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8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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