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教育局关于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0日
政策文号:滨教〔2018〕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教育局(办),市直各学校,各局属事业单位:《滨州市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教育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滨州市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意见滨州市教育局2018年7月30日附件滨州市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意见为落实《滨州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深化第三方教育评价改革的要求,完善我市新型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推动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活动规范、有序实施,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山东省第三方教育评价办法(试行)》《滨州市全面深化改革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是落实国家“放管服”和“管办评分离”改革政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教育评价专业资质的机构,独立进行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是实施教育质量社会性评估监测的重要方式。在实施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活动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学校(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是教育质量评价主体,称为委托方,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任务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对被评价方开展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在我市范围内,依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接受委托方进行教育质量评价事项的市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合法设立的校外教育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等,是教育质量评价客体,称为被评价方。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接受委托方委托,独立开展对指定被评价方实施教育质量评价的机构,称为第三方。第三方必须是具有教育评价专业资质的法人实体,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公司、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第三方是独立实体,与委托方和被评价方均无直接行政隶属和业务管辖关系。委托方委托第三方开展教育质量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运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委托方应当依据《滨州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将委托第三方实施教育质量评价的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二、审核第三方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在我市,委托第三方进行教育质量评价,第三方除具备政府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包括与委托项目相对应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开展教育质量评价的专业能力;(三)具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机构运转正常;(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委托方在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业务时,必须对参与委托活动的第三方进行资质条件审核,确保第三方的专业资质条件符合要求。三、确定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的主要事项在我市,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质量评价的主要事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二)教育改革与教育事业发展情况;(三)教育布局与资源配置情况;(四)教育教学质量状况;(五)校长、教师任职和专业发展情况;(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七)需要评价的其他重要事项。委托方根据教育质量评价工作需要,确定委托评价事项,以项目方式实施委托。项目内容可以是上述一个或几个评价事项,也可以是一个评价事项中的部分具体内容。四、规范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的工作程序委托方组织的委托工作,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第三方。第三方确定后,委托方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备忘录、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方开展教育质量评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价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二)制定评价实施方案,确定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评价工具,报由委托方审核、确认;(三)采集评价相关信息;(四)对评价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五)提交评价报告及相关成果,接受委托方审核、验收;(六)移交委托项目档案。委托方在第三方提交评价成果后,应当聘请评价事项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验收组,对评价成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通过的,委托方可以要求第三方重新进行核实或再评价。专家验收组的验收结果应当作为委托方向第三方支付委托费用及对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五、厘清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活动中的各方职责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实施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活动中,要厘清委托方、第三方、被评价方各自职责要求。(一)委托方的主要职责1.提出教育评价项目及任务要求,对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评价工具和工作规范提出具体要求;2.审核、验收第三方提交的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评价工具及成果;3.提供第三方评价所需的信息和资料;4.做好第三方与被评价方之间的沟通协调;5.监管第三方评价过程,评定服务质量;6.支付委托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第三方的主要职责1.与委托方充分沟通,深入了解有关政策,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评价标准,按委托方需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评价工具等,在规定时间内报委托方审核;评价结果及有关成果报委托方审核;2.独立、客观地开展评价;3.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评价过程客观公正,并对评价质量负责,不得弄虚作假;3.负责对第三方参与评价活动全体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和纪律约束;5.对评价数据、结果、报告以及被评价方负有保密义务;6.建立委托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业务资料并造册、建档,并在项目结束后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档案完整移交委托方;7.收取委托费用;8.对委托方的委托费用独立建账,规范管理;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三)被评价方的主要职责1.积极配合第三方的工作;2.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3.对评价结果有知情权;4.有权拒绝第三方提出的与本评价事项无关的要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六、监管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第三方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委托方应当对第三方的评价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如发现第三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方应当终止委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在评价过程中,被评价方发现第三方提出与本评价事项无关的要求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反映。因一方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或者不履行协议义务,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七、强化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使用委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引导、改进、激励等作用,把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教育决策和完善教育政策的重要依据;作为被评价方资源配置、项目立项、表彰奖励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督促指导被评价方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被评价方应当针对评价结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整改落实,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方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评价成果,以扩大社会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深入了解教育发展状况,正确评价和对待教育事业发展成就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教育改革发展营造优良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改革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探索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改革,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的措施和方法,促进我市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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