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滨州市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规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0日 政策文号:滨教〔2018〕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教育局(办),市直各学校,各局属事业单位:《滨州市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教育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滨州市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滨州市教育局2018年7月30日附件滨州市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滨州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教育评价改革,就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和评价观,遵循教育规律,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教育质量评价改革,建立现代评价制度,探索构建具有我市特色的教育质量评价新机制,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保障。二、任务目标认真落实《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滨州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完善教育评价制度的任务要求,深刻理解教育质量及其管理评价内涵,在全面发展质量观指导下,明确对各级各类教育区域、学校、校长、教师、学生进行质量管理评价的内涵界定;完善教育质量管理评价的权责归属和职责任务,理顺教育系统各部门教育质量管理评价的工作关系,统筹协调各类教育质量评价活动,规范教育质量评价行为,提高教育质量评价质量,深入推进第三方评价改革;探索构建新型教育质量管理评价组织管理体系、制度规范体系、标准工具体系、专业队伍体系、实施运行体系和条件保障体系等“六个体系”,扎实开展三级教育质量评价管理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价;充分发挥教育质量管理评价的导向、激励、反馈、矫正等作用,为教育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为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提供规范指导,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科学引领,为落实教育部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标准,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提供保障。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具有我市特色的市、县(区)、学校三级教育质量管理评价新机制。三、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内容(一)进一步领会教育质量新内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刻理解新时代教育质量的新内涵。一要坚定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政治立场;二要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学生支撑终身发展、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优秀品德和关键能力;三要系统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使各级各类教育更加符合教育规律、更加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更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四要着力推动全市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努力推动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教育质量的核心是培养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合格公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进一步把握教育质量评价新要求依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条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文件,教育质量评价是深化教育改革、建立新型教育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教育质量管控机制的主要手段和措施。教育质量评价的本质是教育质量管理。我市提出的建立新型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是一个以教育评价推动教育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目标化,转变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激励改革创新,实现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制度化、常态化新型管控机制。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和激励功能,激发活力、增强动力、传导压力,促进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科学发展,优质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不断提升教育品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三)进一步明确教育质量评价新职责依据“放管服”和“管办评分离”改革总要求,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各有关科室落实好教育质量管理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职责分工,制定教育质量管理评价的地方性政策、制度和标准,并抓好督促落实。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履行好对教育质量管理评价工作的督导职能,推动教育质量管理评价有关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实。各级教科研部门负责区域和学校教育质量提升的措施、方法研究,参与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和工具研制,参与教育质量评价,充分利用教育质量评价结果,研究教育教学改进策略,指导课程教学改革,促进提高课程实施水平。各级教育质量评价中心是教育质量评价的专责业务机构,履行好教育质量评价业务职能,组织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实施细则和工具研制,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教育质量评价工作,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教育质量评价结论,提出教育教学改进意见建议,为教育决策提供考可靠依据。学校是办学主体,是提升教育质量的关键机构,是教育质量管理评价的核心组织,履行好依法办学和提高教育质量的职能,依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自觉加强教育质量管理评价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目标化建设,深化学校管理和课程教学改革,及时做好监测诊断和反馈矫正,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质量评价规范管理的意见》,教育质量评价分为教育系统内部组织的评价和委托第三方实施的评价两种方式。系统内部教育质量评价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领导,各有关科室、部门参与,分工合作,最后由教育质量评价中心汇总形成评价报告。委托第三方进行的教育质量评价,按《滨州市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意见》进行管理。(四)进一步完善教育质量评价新体系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市、县(区)、学校教育质量管理评价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有关科室分工合作、教育质量评价中心业务负责的教育质量评价组织管理体系。市、县(区)教育局、学校成立教育质量管理评价领导小组,领导教育质量评价全面工作;各有关科室参与职责领域标准制定,完成责任领域评价实施,向教育质量评价中心提报有关数据信息和评价结论;各级教育质量评价中心组织评价标准、工具研究制定,设计评价实施方案,协调组织评价活动,汇总评价数据结论,形成评价报告。最后由领导小组认定结论,发布评价结果。各级教育质量评价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的设置和资质认定,以及依教育主管部门授权开展第三方教育评价委托等相关工作。按照市域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中心要明确职责任务,认真履行职能,协调配合,全市“一盘棋”,保障三级评价体系良好运行。完善制度规范体系。认真落实《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质量评价规范管理的意见》,完善各级教育质量评价管理与活动审批制度、评价工作中各有关科室任务分工和工作纪律、评价范围和频次规范、评价内容与目的规范、基础信息管理规范、评价标准与工具研制规范、评价实施程序规则和操作规范、评价结果使用规范、条件保障规范、委托第三方评价工作规范等,提高全市各级教育质量评价管理水平,保证教育质量管理评价规范、科学、公平、有序。完善标准工具体系。市、县(区)各类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印发。各级教育质量管理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各类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各有关科室参与职责领域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研制工作,各级教育质量评价中心协调组织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研制工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标准,密切联系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体现底线要求和发展目标、反映各级各类教育现实状况、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印证、注重发展进步成效的具体标准,引领各级各类教育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依据《滨州市教育质量评价2017-2020行动方案》,我市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主要涵盖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校外教育机构四种类型,县(区)、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五个评价对象。还包括部分专项评价标准。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合作、项目运行、分步实施的方式,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市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各级教育质量评价中心负责组织评价标准实施细则研制和评价工具开发工作,与评价标准研制配套,同步完成相关实施细则和工具的研制开发工作。完善专业队伍体系。教育质量评价专业队伍主要指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专业管理队伍和专业服务队伍。从我市实际出发,重点是通过培养培训,建立专兼职结合的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专业队伍。市、县(区)、学校设立教育质量评价中心,为专门业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背景的教育质量评价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形成我市教育质量评价专业管理队伍。通过系统培训,从教育主管部门、督导人员、教研人员、学校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师中培养一批熟悉教育质量评价业务、掌握教育质量评价技术的兼职人员,建立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专业服务队伍,组建教育质量评价专家库。邀请市内外高校教授、教科研机构专业人员、在职和退休的教育管理干部、教育一线高层次专业人才等,组成“教育质量评价专家顾问团”,建设教育质量评价高端智库,参与教育质量评价队伍培训、评价工作调研、评价标准工具研制、评价实施、评价结果论证等工作,提升教育质量评价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权威性。完善实施运行体系。加强与完善教育系统内部综合评价,积极稳妥推进第三方评价改革,探索建立双轨结合的教育质量评价实施运行体系。教育系统内部组织的综合性教育质量评价,在各级教育质量评价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教育质量评价中心负责统一制定评价实施规划和计划,明确每年评价的项目、对象、目标、内容、标准、工具、时间、评价方式、规则程序等,并由教育质量评价中心组织协调,各有关科室协同实施。市教育局各科室、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自行组织的教育质量评估活动,按有关规定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对这类评估活动要从严控制,因需而定,严格审批程序,且要努力整合,减少对基层和学校工作的干扰。委托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按《滨州市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意见》实施。完善条件保障体系。市、县(区)、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为教育质量评价中心设置专门办公场所和必备办公设施设备,给予充分的办公经费保障,保证经常性评价工作运行。各县(区)、学校依据《滨州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将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价服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积极推动教育质量评价信息化建设,加快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教育质量评价建设步伐,逐步构建市、县(区)、学校互融互通的一体化教育质量评价信息化平台。强化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严格落实结果运用规范要求,切实发挥教育质量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四、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一是加强领导,整体规划,统筹实施。市、县(区)、学校都要高度重视教育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建设推进计划,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要高起点定位,高要求谋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确保到2020年完成全市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部内容建设任务。二是加强学习,主动作为,大胆探索。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是我市建设现代教育质量管理评价体制机制的核心任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当前,我市教育质量管理评价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困难和问题较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学习有关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理论联系实际,大胆改革创新,创造出适合我市实际的特色经验。市教育局将组织开展“现代教育质量管理评价建设实验县(区、学校)”建设工作,基础工作好、条件比较成熟的县(区)、学校,要先行先试,探索经验,作出示范。要定期组织交流研讨活动,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三是要加强督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市教育局将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纳入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调度、督查和考核。各县(区)也要纳入对学区、学校的考核。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推进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工作,使我市三级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和高质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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