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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县级政府对《滨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四条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检查每年开展1次,由县级政府自查后,市考核部门根据情况统一组织检查;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第五条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各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考核部门依据全省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第七条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市考核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第二章年度自查第八条各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省、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级统筹和市级统筹的县(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第九条各县级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各县(区)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三章期中检查第十条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县(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级统筹和市级统筹等方面情况。第十一条各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省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市考核部门根据情况对各县(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第十二条市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县(区)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四章期末考核第十三条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省级统筹和市级统筹的县(区),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各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省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抄送市考核部门并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市考核部门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第十六条市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五章奖惩第十七条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调剂指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年度、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第十八条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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