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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基本原则1.5燃气安全事故等级2组织体系2.1预案管理2.2指挥机构3预警预防4应急处置4.1事故报告4.2事故现场区域划分4.3应急处置4.4信息发布5应急保障5.1资金保障5.2物资保障5.3应急队伍保障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6.1宣传教育6.2培训6.3演练7附则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1.4基本原则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平战结合、预防为主。1.5燃气安全事故等级按照城镇燃气事故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将城镇燃气事故分为四个级别: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中:(一)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二)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三)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四)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2组织体系2.1预案管理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2.2指挥机构2.2.1设立滨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2.2.2指挥部下设9个专业组:(一)综合协调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就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同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管道燃气企业加强联系协调;根据需要联系其他应急队伍参与处置工作或紧急调度安排相关物资;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二)技术保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和燃气、安全、刑侦、医疗等方面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各类专家对事故抢险救援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三)警戒保卫组。由事故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公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现场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及组织现场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等。(四)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组织燃气抢险队伍、公安消防队伍根据确定的抢险方案进行抢险。(五)医疗救护组。由事故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各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抢救。(六)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装备的供应,组织运送伤员等。(七)信息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对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八)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九)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市政府确定调查组组成部门,由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情况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3预警预防3.1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状况实施监测。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组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天气和冬季供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水平。3.2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要与各燃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管理情况和动态。3.3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燃气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3.4根据城镇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城镇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的发布和解除均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市应急指挥部确定后按程序实施。4应急处置4.1事故报告4.1.1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1.2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区)政府(管委会),并通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消防、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4.1.3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到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4.1.4事故情况报送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30分钟内书面报告。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上报,上报完毕应确认是否收到。4.1.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1.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2事故现场区域划分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类型、气体介质、气象情况等因素,根据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将现场划分为3个区域,即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受影响区域。(一)事故中心区域。即事故中心部位,此区域燃气浓度指标高,有燃气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该区域属高度戒备范围,除消防队伍及现场抢险队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二)事故波及区域。即事故发生中心部位以外工作区,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该区域仍带有一定危险性,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三)受影响区域。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有燃气残留的区域,该区域可能受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燃气危害。4.3应急处置4.3.1先期处置工作(一)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组织事故上报。(二)事故发生地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摸清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类型及事故原因,做出潜在危险性的评估。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作出响应,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对于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援,并依照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事故等级和发布预警信息。(三)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区域(即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和受影响区),拟定事故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市指挥部根据救援方案,召集成员单位迅速成立现场救援专业队(组),并部署救援工作,确定是否调集社会力量和请求驻滨部队的支援。(四)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3.2中期处置工作(一)安全警戒。根据划定的控制区域,设置警戒线,部署警戒力量,对影响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影响救援工作。(二)疏散人员。将居住在事故中心区、波及区的群众及时疏散到安全区域,并做好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域的物资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工作。(三)抢险救援。现场抢险人员应立即进入事故中心区,抢险人员应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按照救援方案和事故处理措施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抢救设备,实施切断泄漏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燃气、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工作,迅速排除险情。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如发现爆炸征兆时,应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并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四)医疗抢救。应迅速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将重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五)环境监测。立即对事故波及区域、受影响区域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气体浓度动态情况。(六)后勤保障。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物资,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4.3.3后期处置工作(一)解除命令。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危害完全消除,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解除命令。(二)现场清理。采取各种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善后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四)调查与评估。市指挥部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较大、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市指挥部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五)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并组织实施。4.4信息发布市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燃气安全事故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5应急保障5.1资金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燃气安全事故,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按有关规定办理。5.2物资保障本市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预案以及单位内部的应急预案,在经营区域内配备必需的紧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在应急处置中,按指挥部要求,可以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5.3应急队伍保障5.3.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相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5.3.2根据燃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是本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5.3.3各燃气经营企业抢险抢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5.3.4抢险抢修队伍应配备工程抢险车辆,以及焊接、挖掘等抢修装备,并使其保持完好状态。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6.1宣传教育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对燃气安全使用和防护措施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6.2培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关预案培训计划,定期对燃气安全事故涉及的部门、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6.3演练6.3.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城镇燃气应急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演练计划和程序,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6.3.2各县(区)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本辖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6.3.3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并确保负责抢险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7附则7.1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7.2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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