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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派出分局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派出分局的领导,规范人事、审计业务和财务管理,保证派出分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分局是指市审计局派驻市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审计分局。第三条派出分局实行市审计局和所驻开发区管委会双重领导、以市审计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干部和人员管理第四条派出分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市审计局会同所驻开发区党工委报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政府雇员人事和工资关系由所驻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党组织关系按照便于管理、属地管理、个人自愿的原则,由相关党组织负责。第五条派出分局的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编制属于市审计局管理的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市审计局负责,任免情况应及时通报所驻开发区党工委。编制属于各所驻开发区党工委管理的科级干部的任免由所驻开发区党工委负责,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山东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鲁发〔2016〕25号)文件规定,任免程序按《关于印发〈市县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滨组发〔2017〕2号)办理。(二)根据《山东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鲁发〔2016〕25号)文件规定,各开发区党工委招录的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业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或者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财经、法律、计算机、工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第六条派出分局的干部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第七条派出分局的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办理审计事项,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遵守《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第八条派出分局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市审计局和所驻开发区管委会各项纪律要求,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效能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坚决杜绝“吃空饷”问题的发生。审计业务管理第九条派出分局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审计局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派出分局应按照市审计局统一安排,按要求时限和质量完成任务。第十条按照市审计局统一安排,派出分局根据开发区管委会要求,科学调研并认真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或项目计划变更调整经开发区分管领导和市审计局分管领导审签,报市审计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派出分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每月向市审计局分管领导汇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半年向市审计局书面报告一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不成的,须向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写出情况说明。第十二条派出分局承担的由市审计局委托、授权审计项目以及其它需要上报的审计项目,及时准确填报审计统计报表。第十三条派出分局实施的其他审计项目在现场审计完成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前,必须向市审计局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线索必须向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汇报。第十四条派出分局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审计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中介超市选取;对不具备通过政府中介超市选取条件的,应通过公开报名、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的各个环节必须由市审计局分管领导全程参与把关。第十五条派出分局须建立健全审理机制,配齐专(兼)职审计法制人员,负责审计项目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推进优秀审计项目创建工作。第十六条派出分局要参照审计署、省厅和市审计局有关审计业务管理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审计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十七条严格实行审计复核制,审计项目主审、审计组长认真履行一、二级复核职责,严把审计项目质量。第十八条审理人员对审计项目审理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审计组须按审理意见认真整改。第十九条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派出分局局长负责召集、主持审计业务会议,并在审定审计报告的决定上签字。第二十条审计项目主审、审计组长和派出分局局长逐级审签审计业务文书。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由市审计局分管领导审签审计业务有关文书。第二十一条严格审计质量监督检查。按照统一检查方案和评分标准,市审计局对派出分局审计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按规定予以公布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派出分局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以及省厅、市审计局、开发区财政局的要求,本着真实、完整、稳妥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科学编制单位年度预算,经市审计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批。第二十三条对批复的预算要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收支口径及时编报年度决算。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资产配置等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采购,必须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第二十五条从严控制“五项经费”等一般性开支,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第二十六条派出分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设立独立银行账户,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财务人员月底前到财务科编制会计凭证,财务科审核后登记入账。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市审计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派出分局严格经费支出,日常办公支出数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分局局长签批,1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报市审计局分管领导签批,5000元以上大额开支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把关后提交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第二十七条派出分局要严格中介费用支付,支付中介费用时,聘用中介机构或人员所规定的资料、费用计算详细资料以及财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必须齐全。支付请示及审计费统计表需经分局审计人员、分局局长、市审计局分管领导签批,并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把关后提交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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