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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财政局、安监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财政局、安监办,北海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安监中心,有关保险机构:为发挥财政资金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中的引导、扶持作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7﹞1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7﹞44号),现制订印发《滨州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3日滨州市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关于印发滨州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7〕164号)、《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鲁财工〔2017〕3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7〕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保险。不包括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化工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方面的资金。各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具体实施情况,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省有关行业部门推进要求确定。各级要加强资金保障,优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向,加大安责险试点投入,推动试点扎实开展。第四条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财政激励引导、市场机制运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简便高效”原则。第五条市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等有关行业部门共同负责。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本级奖补资金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确定承保保险机构;市安监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参保企业名单,指导企业参保,做好年度保费金额测算,对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保费补贴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试点期间,从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公布的承保保险机构目录中选择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第七条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也可将风险抵押金直接转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第八条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为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行业向承保保险机构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已经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自2017年12月20日(《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之日)起,企业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支持范围。具体保单期限及前期已交纳全额保费保单的财政奖补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第九条市级财政实行综合奖补,县级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省、市下达的奖补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补贴资金,一般采取保费补贴方式。第十条保费补贴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按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首次投保保费的60%,单个企业每个保险期限内享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保费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逐步降低,2017年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投保保费的60%,2018年不超过50%,2019年不超过40%,2020年(含)以后不再补贴。第十一条保费补贴实行“先买后补、先保先得,总额控制、额满即止”,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应定期公告保费补贴使用情况。第十二条保费补贴一般由承保保险机构在企业购买保险时直接抵扣或申领后及时返还投保企业。承保保险机构每半年持保险合同、发票、银行入账凭证等资料统一向属地安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保费补贴资金,经审核后,县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支出审批流程拨付承保保险机构。发生亡人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补贴资格。审核及资金划拨的具体操作流程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第十三条市级财政统筹考虑各县区试点行业特别是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覆盖面、投保额、投保企业数量、工作考核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依据年度预算规模和考核测评结果,对各县区进行综合奖补。第十四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支出,严格执行相关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第三章资金使用监督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套取、冒领财政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财政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有关承保保险机构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及保费资金真实入账,自觉接受安监、财政、审计、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承保保险机构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承保理赔费用、虚假保险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取消其承保安责险资格,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承保保险机构串通投保企业进行的虚假承保业务,由承保保险机构负责向企业追回财政已支付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并退回财政指定账户。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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