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管理理念,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为建设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小康滨州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二、目标任务立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优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我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机构职能责任法定化、公开化,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能,落实责任,明确好权力与责任的界限,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本级机关长期未履行的职权,要充分分析原因,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履职力度。(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予以说明。(三)规范实施行政强制。严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职权范围,不得对行政强制措施权进行委托。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强制措施。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四)落实行政执法告知程序。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的内容、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救济权利。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受理行政许可等申请时,要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五)规范调查取证程序。调查取证要由2名以上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依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六)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听证的,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要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应当经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听证主持工作。(七)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和案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明确听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及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2018年1月1日后,在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八)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基础上,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各类清单、程序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佩戴执法标识,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并做好告知说明工作。完善公示信息平台,规范公示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主动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九)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按照现行山东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统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按照现行山东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山东省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规范准确。在案件受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抽样取证、听证会、集体讨论会、专家论证会、留置送达、张贴公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强制等执法环节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并随案卷存档。加强行政执法询问室建设,在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内部进行询问的,应当在询问室内进行。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并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结果运用。(十)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实施细则,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范围、内容、标准、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素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法制科室具体承办本级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配备1至2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四、严肃城市管理执法纪律(一)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要求。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建督〔2018〕23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通知》(鲁建城函〔2015〕44号)精神,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山东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认真落实住建部“六个严禁”和省住建厅“十个严禁”要求。(“六个严禁”:严禁无证从事执法工作;严禁故意损毁,非法查封、扣押、处置相对人物品和乱罚款;严禁吃、拿、卡、要;严禁私用执法车辆;严禁威胁、辱骂、殴打相对人;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十个严禁”:严禁擅自简化执法程序;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严禁在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和约见当事人;严禁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严禁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严禁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严禁用踢、踹、敲等不文明方式触碰当事人的商品、器具等物品;严禁故意破坏、擅自处理或侵占当事人的物品;严禁与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严禁协管人员单独执法。)(二)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应当按规定要求报备,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赠送、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三)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执法辅助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不超过在编人员的比例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严格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建立健全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四)强化城市管理执法纪律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纪律监督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问题纠错机制。发现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已不符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条件、不适合继续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调离。五、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一)坚持“721工作法”。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突出服务为先,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坚持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二)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对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劝诫为主,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增强“保护合法、服务守法、制裁违法”的意识,通过建议、提示、解释、告诫或制发执法建议书等方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效果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执法效果,不断改进执法方式。(三)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着力围绕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行政执法行为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满意程度。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沟通机制,减少、避免执法过程中的对抗和冲突。(四)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方式。认真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大数据分析、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常态化执法机制,杜绝运动式执法;充分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探索实行非现场执法;加强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和执法礼仪建设,健全完善执法文明用语,明确禁忌言行和行为标准,设定对应责任,提高执法的文明程度。(五)建立执法风险评估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提升城市管理执法遇发问题的预见能力,对易发生执法冲突的,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稳妥组织实施。发生执法冲突事件,要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抓紧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主动客观地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六)建立城市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城管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等相互衔接、合理分工的城市管理体系,努力实现由城管单一执法向多部门综合执法的转变。六、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一)强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常态长效的教育制度。组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在“两学一做”教育基础上,不断强化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执法队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确保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管理理念。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改进城管执法工作,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执法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常态化培训,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推行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确认执法人员资格,对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三)强化城市管理执法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一线执法人员的装备配备,确保执法装备按规定标准配备到位,为城市管理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四)强化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方式,通过定期开展城市管理执法案卷评查、执法检查、引进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各类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七、实施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对本级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督促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执法人员及执法协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二)抓好组织实施。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导、监督、考核,确保本实施意见全面有效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