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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教育局(办),市教育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市直各学校:根据滨州市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滨稳发〔2016〕4号)要求,市教育局结合全市教育工作实际,在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县(区)教育局(办)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滨州市教育局机关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联系人:朱雷魏忠凤联系电话:31887693187005滨州市教育局2018年5月14日滨州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中办发〔201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4号)、《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稳发〔2014〕3号)、市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滨稳发〔2016〕4号)要求,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重大决策出台实施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问题,推进市教育局机关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更加规范科学、务实管用,滨州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对全市教育系统原有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进行调整完善,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滨州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等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全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由分管局领导任主任,综合改革与政策法规科、局办公室主任、学校安全管理科负责人及相关同志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处理。各县(区)教育局,各市属开发区教育局(办),市直各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二、评估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各级教育党组织的统一领导,责任主体全方位落实,各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人民群众广泛监督的原则;坚持“两个一律”(凡未按照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履行备案程序的重大决策事项,一律不得上会研究,一律不得出台实施)和应评尽评的原则;坚持评估结果刚性落实的原则。三、评估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纳入各级教育部门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一)报请市委、市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提报事项时,须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材料)和市级“三办”(如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则是上级“三办”)出具的备案证明(见附件5),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关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凡未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材料)和备案证明材料,不得提报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二)市教育局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在会议研究决策前,由牵头负责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材料),并会议研究决策后向滨州市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县级及以下各级教育部门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材料需报市教育局备案。各级教育部门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要加强规范管理,编制目录清单,建立评估台账。需要报同级“三办”备案的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清单、风险评估相关材料等要及时报送。四、评估范围凡由各级教育部门作出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易引发矛盾纠纷,若处置不当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以及其他可能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特别是纳入全市教育系统年度重点工作,在作出决策前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编制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2.改革或调整学校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等;3.制定或调整学校布局(包括撤并学校校点等);4.制定划分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招生范围、义务教育入学学区政策;5.改革或调整考试、招生、入学政策;6.制定或调整学校收费政策、学生资助政策等;7.制定或调整教育人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政策,如校长职级制改革、教师县管校聘、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教师绩效薪酬分配、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等,以及教育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薪酬待遇等;8.制定或调整重大资产处置办法等;9.制定或调整学校债务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化解方案等;10.设立、调整教育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及学校改、扩、迁建等重大工程项目;11.其他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等。12.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纳入风险评估的事项等。五、评估内容围绕重点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方面进行评估。(一)合法性评估1.评估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评估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3.评估事项决策主体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具有相应决策权,并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作出决策。4.评估事项涉及范围的内容、程序是否合法。(二)合理性评估1.评估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相关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过多不便。2.评估事项给予当事人的补偿和其他救济措施是否合理,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拟采取的手段或措施是否必要、适当。3.评估事项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相对稳定性以及与相关政策的协调衔接性,是否可能引发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相互攀比。4.评估事项所涉及政策改革和利益调整的对象及范围界定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三)可行性评估1.评估事项是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所需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以内。2.评估事项出台实施的时机是否适宜,条件是否成熟。3.评估事项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同。4.评估事项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形成相关材料。(四)可控性评估1.评估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访,是否可能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2.评估主体是否能够准确识别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相关利益群体调查是否全面客观,风险点查找是否齐全深入,风险等级确定是否科学准确。3.是否针对相应的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落实到位,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六、评估主体根据滨稳发〔2016〕4号文件要求,决策类、改革措施类、活动类重大事项,党委、政府指定教育部门作为评估主体的,被指定教育部门作为评估主体;教育部门作出决策的,由教育部门或者教育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跨地区、跨部门单位的重大决策,一般由共同的上级有关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或者由其指定评估主体。建设类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建单位为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简易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市教育局需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根据职责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统筹协调,责任科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会同学校安全管理科进行可控性评估;综合改革与政策法规科负责牵头组织合法性评估;之后提交党组会或班子会进行研究决策,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得上会研究。七、评审组织为检验、提升评估报告(材料)质量水平,评估主体可以抽选市、县级教育系统稳评专家库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即为评审组织(该工作另行发文部署)。评审组织对评估报告(材料)进行评判审核。各级教育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健全完善各县区、各学校的稳评专家库,加强培训和管理,为评估主体提供专家服务保障。稳评专家库应由工作涉及的各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并根据情况不断调整充实。县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原则上要有每个乡镇(街道)从事维稳政府信访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人员参与,以便委托评估时,评估主体从专家库中抽调本乡镇(街道)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评估。八、评估步骤(一)提出申请,委托评估。评估主体对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大活动举办可能造成的社会稳定风险,自主选择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评估时,向社会中介组织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委托申请。评估主体选择简易自评方式,要在5个工作日内由本单位稳评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工作。(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评估主体选择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评估,社会中介组织接受评估申请后,指派专人采取实地勘察、专家咨询、专题座谈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情,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众代表的诉求,掌握重大事项的风险情况,为评估提供准确可靠地第一手资料。评估主体选择简易评估方式评估,评估要求同上。(三)评估风险、编制报告(材料)。社会中介组织或本单位稳评领导小组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对照评估内容,根据听取的意见建议和掌握的情况,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涉及的对象、范围、反映的问题和激烈程度作出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化解的建议,并针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的关键环节或重点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参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价标准(见附件3),得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结论,相应提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意见,编制形成评估报告或评估材料,评估报告或评估材料主要内容包括:(1)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2)评估情况;(3)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工作预案;(4)关键环节或重点工作建设性意见;(5)对重大事项的综合评价得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结论,并提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风险评估意见,不予实施的要说明理由。(四)组织评审,进行审核。评估主体收到评估报告或本单位稳评领导小组编制形成评估材料后,为检验和提升评估报告或评估材料质量成效,可从市或县级专家库中抽选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即评审组织,组织开展由评审组织主导、社会中介组织及有关方面参加的评审活动,以评判审查评估报告或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的方式,对报告或材料作出认可或不认可的评估意见的评审。若认可报告或材料的评估意见,要进一步查找风险源和风险点及指导健全完善化解处置措施预案;若不认可评估意见,要向评估主体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重新编制稳评报告(材料)。(五)备案证明,录入系统。报请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的事项,评审会议结束后,原则性通过的评估报告(材料)要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评估主体应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备案表》(见附件4),到同级(或上级)“三办”报告备案、领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备案证明》(见附件5)。属事县区或市直有关部门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并更新省维稳保密信息系统、市督查管理考核系统相关信息。九、风险防控在重大事项实施中,评估主体对评估预测到的风险,要积极落实相关化解处置措施和工作预案,将风险化解在未萌状态。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风险隐患,采取措施仍难以化解预防,暂不宜实施的,或者条件变化无法实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予实施,待问题解决或条件成熟后,在重新委托评估、实施。变更评估结论的重大决策实施,须向同级(或上级)“三办”报备的应及时报备。十、责任落实各级教育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估主体享有评估活动流程环节权限范围内的自主权,并相应承担评估和评估结果执行、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全部责任。市、县级教育部门要把重点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列入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已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评估机构和社会组织依据评估委托合同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评估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滨稳发〔2016〕4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追责问责。十一、附则各县(区)教育局(办)、各学校应依照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区教育系统、本单位、本学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滨州市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2.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图3.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估标准4.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备案表5.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备案证明附件1滨州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一、市级教育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人员组长:王进东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申立新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副书记李梅生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成员王兴利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正县级督学蔡桂玲市教育局副局长调研员常丽玲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市纪委、市监察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郭力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宝剑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学勇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成员:崔方锋朱雷李云涛李超吴新本李玉国杨耀楠苏铁韩静宣全民王峰周保胜祝惠东王立新周新奎巩象豪二、市级教育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主任:王兴利成员:朱雷崔方锋苏铁周福忠高海军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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