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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滨住金发[2018]33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和房产过户业务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鲁建办字【2018】18号)要求,为方便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5月15日起,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不得要求群众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二、自2018年5月15日起,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各业务窗口使用电子化采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电子影像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并纳入档案管理,在办理业务时调取复用。三、下一步要充分利用本地区人口信息库共享核验手段,建立群众身份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对比核验。2018年5月11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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