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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1.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充分明确并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议事机构和协调机制,确保各级政府能够协调、解决文物安全重大事项。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作为市级文物安全议事机构要定期召开文物安全专门会议,研究全市文物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牢牢守住文物安全这根工作底线、红线、生命线,保障文物安全工作经费、人员投入,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及时整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2.认真落实文物安全工作“六纳入”。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到对下一级政府的年度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纳入文化强省建设先进市县评选,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审查、评估,纳入消防安全考核等考评体系,对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地方扣减相应分数。要通过文物安全工作“六纳入”考评体系,进一步消除我市文物事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矛盾,及时弥补文物安全工作短板,推动文物事业长足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市、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乡(镇)文化站分别为本级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各类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市、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分别为本级政府文物执法部门,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巡查、案件查处和执法督察等工作。发改、规划部门要将文物选址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选址前置审批的一个重要前提依据,避免因工程建设造成文物破坏、毁坏和灭失。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文物市场领域行政审批工作,并配合文物执法部门开展文物市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支撑文物安全工作的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安全检查评估、巡查看护、执法办案等经费作为文物安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下达,专项经费应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年增加。公安、宗教事务、海洋与渔业、旅游发展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文物安全相关工作。4.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各级、各类文博单位要明晰文物安全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岗,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单位(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无使用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安全责任。考古工地、文物保护工程工地中,考古项目和施工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所在地县级文物部门负有监管责任。负有安全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协同做好各类文物安全检查、巡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共同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二、强化监管,严打严防文物违法犯罪5.提高监管能力。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文物主管部门、执法部门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文物执法巡查队伍,也可以通过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日常监管,不断提高全市文物安全监管水平。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文物执法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对文物违法行为要应查必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6.加强日常监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将文物安全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用于保障文物巡查及检查、第三方评估购买、安全隐患整改、消防设施设备购置、文物保护员补助等必要的文物监管支出,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压、占用、挪用文物安全专项资金;要严格落实文物安全相关巡查、检查规定要求,定期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文物消防安全检查、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考古工地安全检查等涉及文物安全的各类巡查、检查,建立并完善配套制度,提前、科学制定巡查、检查计划;严格履行《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对于重大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员的日常管理,定期对文保员进行培训,指导其规范开展日常看护,畅通信息渠道,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信息及时、准确传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要建立专门的文物安全档案,将各类文件、记录、表格、影像资料等归档备查。7.严打严惩文物违法犯罪。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防范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专门力量,努力提高文物犯罪案件的破案率,对于追缴的涉案文物,要依法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及时交还失主或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公安、工商、文化执法、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完善并适时更新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查处涉及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经营行为。文物主管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加强配合,及时查处文物法人违法六类案件,建立完善文物执法四项制度,落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惩治力度七项措施。8.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级政府应主动宣传文物相关法律法规,阐明“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原则。鼓励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将能够履行看护义务的特定人群名单提供给文物部门,作为文物保护员的推荐人选。鼓励高等院校在保证学生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协调文物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活动和社会实践。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应主动引导建设单位履行文物调查勘探相关程序,并注意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9.强化科技支撑。各级政府要做好“文物安全天网工程”相关配套工作,优化天网工程防范范围,保障各级监控中心选址、人员配备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等工作,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经费及时到位,确保“文物安全天网工程”顺利实施。公安、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文物部门需求,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共同研究制定适合文物工作特性的文物安全科技保障方案。三、加大督查力度,严肃责任追究10.加强督查。加大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督查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查处列为市政府重要督查事项,相关部门对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每年进行检查评估,对重大文物案件、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对工作不力的县(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将约谈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11.严肃追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保全市文物安全。凡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造成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被盗、火灾或损毁灭失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严重被盗、重大火灾或严重损毁、灭失的,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原生环境的,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珍贵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灭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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