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7日 政策文号:滨财发〔2018〕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滨州市新旧动能转换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滨州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快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一)市财政部门职责1.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2.审核市主管部门提报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并及时下达项目资金。3.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二)市主管部门职责1.编报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并执行预算。2.编制项目评审方案,组织项目考察、论证和评审,集体研究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3.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第二章扶持重点和内容第六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省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民营企业,市财政奖励2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智能型总部机构,在省财政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七条支持“四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全国中小企业“独角兽”“隐形冠军”以及“瞪羚”企业,在省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最高5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不低于省级奖金30%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四新”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同时被认定为市级和市级以上“四新”企业的,市级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支持。第八条支持人才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享受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平台或认定为两个以上平台的,不重复支持。第九条支持“两化”融合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市财政对“上云”企业最高给予实际费用额10%的补助,对市级“上云”试点标杆企业、优秀体验中心等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第十条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国际、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费用补贴。第十一条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费用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费用补贴比例为主持制修订相应标准的70%和50%;对新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费用补贴;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费用补贴。第十二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现重大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自主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其成果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且生产性、节能环保设备投入贷款2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次性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三条支持节能降耗绿色发展重点用于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工业绿色体系建设、组织清洁生产审核、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考核奖励等方面。第十四条其他领域用于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公共服务支出、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政策市级配套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支出。第三章申报、审定和拨付第十五条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项目的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印发申报通知。第十六条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重点审核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真实等情况。企业申请材料核实完成后,县区相关部门统一行文,连同《市级以上竞争性领域“点对点”财政专项资金承诺书》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第十七条市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考察论证,并结合评审打分综合排序。评审专家、评审机构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超市”随机抽取。第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召开局长(或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评审结果集体研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研究确定后,由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市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第十九条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市主管部门凭会议纪要、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市监察机关出具的已经会议集体研究的回执等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预算处理程序下达资金。第二十条公共服务支出项目,由市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提供政策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执行。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时,制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市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市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分配方案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证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滨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同时废止。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日报关于《滨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的相关访谈我市出台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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