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8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发〔2018〕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滨发〔2016〕6号),加快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字〔2017〕2号)要求,现制定实施计划如下:一、实施范围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对国家出资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市直部门上报和尽职调查,目前我市22个市直部门、单位出资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共143户,其中一级企业70户,由上述一级企业出资设立的二级企业73户。70户一级企业中,19户已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5户文化企业由市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其余45户分散在其他20个市直部门、单位进行管理。70户一级企业,截至2016年年底资产总额752.0亿元、负债总额414.15亿元、所有者权益337.85亿元、在职职工23543人,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17.8亿元、利润6.28亿元。其中,正常生产经营企业42户,截至2016年年底资产总额745.23亿元、负债总额406.27亿元、所有者权益338.96亿元、在职职工21857人,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17.81亿元、利润6.38亿元;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企业28户,截至2016年年底资产总额6.77亿元、负债总额7.88亿元、所有者权益-1.11亿元、在职职工1686人,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0.03亿元、利润-0.1亿元。二、实施计划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区分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一)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类企业,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此类情况涉及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粮食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油区办、市接待办、滨州职业学院、黄河三角洲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等13个部门、单位所属一级企业41户(见附件1)。41户企业资产总额349.48亿元、负债总额184.06亿元、所有者权益165.42亿元,分别占全部市属企业总数的46.47%、44.44%、48.96%。纳入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41户企业中,所属行业特殊的、近年重大投资项目需要企业原主管部门继续统筹管理的,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承担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由市国资委委托企业原主管部门代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委托监管期间,对于企业股权(产权)、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大额捐赠等重大资产变动情况,接受委托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国资委通报或备案。此类企业有4户,分别是滨州市环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山东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山东省渤海黑牛原种场,由市国资委分别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兽医局监管。(二)负有政府性债务企业、文化企业、地方金融类企业(含基金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市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此类情况涉及市财政局所属6户一级企业(见附件2)。6户企业资产总额402.18亿元、负债总额229.82亿元、所有者权益172.36亿元,分别占全部市属企业总数的53.48%、55.49%、51.02%。(三)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本退出的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做好后续组织实施工作。此类情况涉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贸促会、市体育局等10个部门、单位所属一级企业23户(见附件3)。23户企业资产总额0.34亿元、负债总额0.27亿元、所有者权益0.07亿元,分别占全部市属企业总数的0.05%、0.07%、0.02%。三、政策措施(一)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省、市改革重组相关政策,工商、税务、国土、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具体落实。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市属企业,产权划转后,其职工劳动关系不变,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二)集中统一监管后,为弥补相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市财政在现有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可利用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相关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持相关事业单位发展。具体解决办法,由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四、工作安排和要求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深化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协力推进。工作中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流转,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做深做细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一)本《实施计划》印发后,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名单,将所属企业分别整体移交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办理企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关系等移交手续。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对各自划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管理关系接收等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委托监管企业,过渡期内,除党组织以外的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归属部门不变。本《实施计划》出台前已经启动改革、改制的企业,产权划转前,企业主管部门继续履行改革、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职责,确保改革、改制工作不因监管职责交接受到影响。改革、改制工作完成后,再履行产权划转相关手续。实施委托监管的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产权划转、工商登记变更、管理关系交接等工作后,市国资委要与承担委托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时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监管授权书,明确各自监管职责范围等相关事项。(二)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对在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清产核资、履行产权划转手续。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结合需要整改问题的具体情况提出。必须整改的事项包括:企业财务核算不独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任职、兼职的,在企业取酬的;企业增资扩股、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或未向所属部门报告擅自实施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挪用企业资金等财产的,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承诺等各类法律文书不规范不完备,存在法律纠纷的;企业职工安置、职工权益落实存在遗留问题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整改的问题。(三)不再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本退出的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做好后续组织实施工作。(四)集中统一监管后,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作为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1.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推进国有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2.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加强国有出资企业监管。一是加强企业产权登记、统计考核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状况,严格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流转,动态监控企业国有资产变动,开展财务监督综合评价等;二是强化企业内外部监督管理。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主要通过企业领导人员选择聘任、述职述廉、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内部、外部审计,外派董事、外派监事,重大事项报告,改革改制事项审批等方式实现监管,其中薪酬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对参股公司,主要通过选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董事、监事服务,产权变更核准备案等方式实现监管。重大改革事项报市委、市政府批准。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类国有、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国有资本与各类优势资本的战略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平稳有序开展企业重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为主的员工持股试点,激发企业活力。对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坚持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地位,加快实施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激发企业活力,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4.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则和要求,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委会、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的选任、履职、评价、问责制度。5.履行社会责任。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等社会责任。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职责,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社会责任。本《实施计划》印发后,市直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未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范围的其他企业,要按照滨政字〔2017〕2号文件和本《实施计划》的要求,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本《实施计划》的要求,及时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计划》,制定县(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计划,并在2019年上半年前完成各县(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附件:1.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2.市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3.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名单附件1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共41户)新划入企业:1.山东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2.滨州禾丰高效生态产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滨州市城乡规划测绘勘察院有限公司4.滨州市交通产业有限公司5.滨州石油燃气开发服务有限公司6.滨州中海酒店有限公司7.滨州行知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8.滨州市安全评价中心9.山东省滨州北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滨州水利发展有限公司11.滨州中和水质净化有限责任公司12.滨州四环五海城市建设经营有限公司13.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14.滨州建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5.滨州市永信城市房屋拆迁服务中心16.滨州市房地产测绘大队17.滨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18.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19.滨州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中心20.滨州市环海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21.滨州市公共汽车公司22.山东省渤海黑牛原种场已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企业:1.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3.滨州滨港铁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滨州东诚园林有限公司5.滨州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滨州现代物流有限公司7.滨州渤海绿业有限公司8.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9.滨州双峰石墨密封材料有限公司10.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滨州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2.滨州海得曲轴有限责任公司13.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淄川滨州崇山实业总公司15.滨州柔性石墨密封件厂16.国营山东滨州第一棉纺织厂17.滨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18.滨州金盾守护押运有限公司19.滨州盐业公司附件2市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共6户)1.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滨州市京剧演艺有限公司3.滨州市歌舞演艺有限公司4.滨州市吕剧演艺有限公司5.滨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6.滨州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附件3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名单(共23户)市农业局:滨州绿野高效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市城管执法局:滨州市创景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滨州市安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滨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市商务局:山东省滨州市外贸新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滨州市外贸土产公司山东省滨州市外贸食品公司滨州市外贸基地公司山东省滨州地区经贸进出口公司山东省滨州地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滨州地区进出口公司山东滨州对外贸易总公司滨州地区贸易促支会国际贸易公司滨州地区外贸地毯厂惠民地区外贸土产公司小营颗粒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滨州市轻纺工业设计研究院山东滨州长虹商贸中心山东省滨州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市粮食局:山东省滨州市粮油贸易运输公司市质监局:滨州金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东省滨州劳动力资源开发中心市贸促会:滨州环球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市体育局:滨州康源蔬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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