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2日 政策文号:滨交字〔2018〕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滨州市车用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油管字〔2013〕12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加强成品油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6〕2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化工产业和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滨政办字〔2018〕5号)、《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交字〔2017〕43号)文件精神,加强成品油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分局、高新区分局要高度重视成品油监管工作,在以往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实效,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分工,切实维护成品油运输市场秩序。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重点强调以下三个方面。一、坚持属地管理工作原则。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分局、高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运输成品油的企业、车辆、人员和运输过程监管。加强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查处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二、进一步做好督促营运性车辆使用标准车用成品油。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应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辖区内营运性车辆使用国Ⅳ、国Ⅴ、国Ⅵ标准车用成品油,督促公交和长途客运企业采购、供应升级后的车用成品油。三、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应建立所辖区内成品油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登记台账,督促辖区内成品油运输企业建立进销台账,载明油品名称、等级、来源和流向等内容。严厉打击未获得油品运输许可、证照不全的企业(车辆、人员)从事油品运输的违法行为。滨州市交通运输局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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