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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省决策部署,以县为单位先后实施了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普及步伐明显加快,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学前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迈上新的台阶。但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历史欠账多,学前教育仍然是我市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普惠性资源供给明显不足,教师数量不足、工资待遇偏低,幼儿园运转困难,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还普遍存在,仍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期。特别是受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叠加影响,迫切需要加快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的终身学习和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实施三期行动计划,是巩固一期二期成果,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推动二孩政策落地,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教育扶贫,从人生早期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第三期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保持学前教育的良好发展势头,切实履职尽责,坚定不移,持续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对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期盼。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巩固一期、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步伐,扩增资源,改善条件,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需求。三、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需要,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加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支持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二)坚持公益普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民办补充;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教育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努力做到“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三)坚持机制创新。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责任,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强化政策激励引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确保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四、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左右。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逐步理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师资力量进一步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小学化”现象基本消除。五、重点任务(一)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重点加强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区、城乡结合部和贫困村幼儿园建设。改善办园条件,满足保育教育活动需要。(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深化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补充机制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改革。(三)提升保育教育质量。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养成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锻炼幼儿健康的体魄,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培养积极的交往与合作能力,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整体提升农村幼儿园教育质量。六、政策措施(一)发展普惠性幼儿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滨政办发〔2012〕34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14〕17号)精神,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要结合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实际情况,按需配建幼儿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全面整改。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置2-3处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联合办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进行改建。加快贫困地区乡村幼儿园建设。实行幼儿园建设项目奖补政策,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二)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建立健全“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级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经济困难县(区)、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作用,将学前教育列入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项目。积极推动各地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联合办园、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三)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要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要认真落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机制的通知》(滨财教〔2014〕31号),根据幼儿园可持续发展需要和各地实际,按照探索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机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并不断提高公办园生均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对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民办幼儿园由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最高收费。(四)构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支持体系。根据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确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模和层次,加大本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支持地方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采取核定编制、县(区)统一招考管理等方式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将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考工作和非公办幼儿教师待遇落实问题纳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考核范围。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以需求为导向,开展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符合学前教育实际,有利于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职称评聘标准。(五)加强幼儿园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评估范围。落实县级政府对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力度。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加强玩教具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导幼儿园教师根据幼儿的发展需要制定教育计划、指导游戏活动、安排一日生活,提高保教质量。发挥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的辐射作用,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业务指导,实行农村乡镇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七、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新政策新要求,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认真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要建立考核督查机制,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科学发展考核和督政督学教育考核内容。要严格标准,加强督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着力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协助做好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和发展。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按照探索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机制的有关要求,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要负责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城镇和新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卫生计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和先进典型。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县(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请于2018年2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滨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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