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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以及《滨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一)完善权责清单。我局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2017年11月全面梳理了我局行政权责事项清单,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任务分解。经梳理,我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161项,其中行政审批事项16项,行政处罚事项126项,行政强制事项7项,行政征收事项3项,行政确认事项1项,行政监督事项4项,其他权利事项20项。现已报送市职能办审核。(二)深化简政放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2017年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对全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审批环节清理和服务事项流程优化。拟减少各项审批流程环节20余项,现正在与省海洋与渔业厅积极对接。优化简化公共服务流程9项。本着“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的服务原则,最大限度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创业,我局编制完善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指南,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受理后通过市政务外网系统实行“一网办理”,将现有16项(含子项)行政审批事项、9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部在山东政府服务网滨州市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公开运行。同时,对服务事项流程、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救济途径等进行了优化、完善和公开。现我局有4项行政审批事项被市政府列为全市第一批“只跑一次事项”;2项公共服事项列为第一批“零跑腿事项”。现已在中国滨州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下放。2013年以来,我局共承接省海洋与渔业厅6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已完成5项,包括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核发、渔业船员证书核准、部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核准、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其中前5项均已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并正常开展工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一项,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水产苗种许可下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海渔函〔2013〕470号)中“严格划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水产苗种许可发证权限由设区渔业主管部门确定”,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时效,便于渔业生产,已通过市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13年度)的决定》(滨政发〔2013〕33号),将其下放至县区实施。未完成项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7年7月下放的“公约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上的国内渔船检验和登记权限”,要求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1、组织编制了《滨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通过了省政府批复由市政府公布实施,明确了各类海洋功能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2、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补充完善了《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等文件,并积极推进《滨州市海洋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滨州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工作。3、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对红线区内用海项目严格区域限批,全年共受理市级核准的海洋工程环评项目8个,已为4个项目出具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依法征缴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521.6万元。4、开展入海污染源排查。组织各沿海县区对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入河入海直排口进行了全面排查。经调查摸底,我市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无入海排污口。5、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投入专项资金1725万元,启动实施了潮河岸线整治、大口河岛海岸带整治等2个海洋生态修复项目,整治岸线0.75千米。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情况(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海洋与渔业局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本办法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广泛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初审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切实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确保内容合法。一是审查规范性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对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或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要求文件制定处室予以修改或删除。二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凡是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有行政机关强制介入市场的行为,影响公民法人相关权益、以及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等有关条款内容的,都建议文件制定处室予以修改或删除。对通过审合的规范性文件在网上公布的同时在中国滨州政务公开栏目同步公开。(三)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原则,明确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签发、报备与公开的程序和职责,法定情形外的,通过审合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30日内到相关部门报送备案。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度明确规定凡涉及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均需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理审查、局法律顾问全程参预、集体讨论决定,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切实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二)坚持法律顾问制度。我局常年聘请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我局法律顾问,在制定局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方面问题时为我局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四、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一)明确执法主体。年初,根据《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认真梳理,通过梳理、审核后,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界定了执法职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公开、公正、高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水平。(二)推进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市海洋与渔业局《推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重点审核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的行政执法决定。其范围包括: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个人罚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罚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重大行政决定;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山东省海监执法人员六条禁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7〕60号)和《滨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实施方案》(滨办发〔2017〕21号),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处罚裁量权的事中、事后监管和三项制度的落实,在执行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行处罚,并记录在册,以备后查。完善内部监督,先后组织开展了海域使用专项督察和渔业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我局自2003年至2014年一直被市执法责任制协调领导小组评为优秀执法机关。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新的形势下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行政执法机构,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监督有力,有错必纠。(五)推进执法案卷评查。1、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省法治办统一标准建立卷宗,卷宗文字规范、简练、严谨、详实,违法事实表述清晰,处罚依据具体明确。2017年12月,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第四支队组织开展辖区内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共计抽查行政执法案卷13宗,我市提供2宗海洋行政处罚案卷、4宗渔业行政处罚案卷参与评比,其中中国海监滨州市支队承办的《滨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港港区2#、3#港池西防波堤北段工程行政处罚案》和滨州渔政处承办的《关于鲁沾渔66179船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均在本次评查活动中获得本类卷宗第一名的好成绩。(六)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省、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为深入推进滨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9月赴多地学习考察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报市编办批准。2017年5月,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17〕11号),内容包括整合我局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将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至中国海监滨州市支队。职责调整后,中国海监滨州市支队(挂市渔业督察大队牌子)更名为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挂中国海监滨州市支队牌子),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不再负责行政执法工作。五、强化行政权力制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问责(一)自觉接受监督1、认真办理建议、提案。2017年,我局收到市人大常委会转来的一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沾化区二级渔港的意见建议》(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纸第111096号)和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案《关于加强滨州港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工作的建议》(会字第111号)后,我局高度重视,围绕建议内容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针对建议提案内容,我局在多次与代表、委员,以及相关县区和部门进行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认真办理,各代表、委员和市人大、政协机关均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2、做好应诉工作。为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滨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试行)》的要求,有关局领导主动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工作,一方面增强了办案质量,另一方面也使得局领导更加熟悉案情,为做好应诉工作打下了基础。同时,我们还经常组织行政应诉案例分析,以学习经验,借鉴教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3、建立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机制,对投诉举报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和“一把手负责”制度,并建立投诉举报管理台帐。本年度无一例投诉举报案件。(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定《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2017年我局开展海盾、蓝剑、碧海、无居民海岛、渔船管理、伏季休渔等9专项执法活动,共计形成各类影音材料1000余份,局政策法规室针对以上执法活动,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抽查结果得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三项制度”,不存在以权谋私、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日常工作中不定期在执法科室单位开展风纪评议活动。(三)推进政务公开。2017年我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2017年共计政府公开事项617件,为市大数据中心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目录131条,召开新闻发布会1次,参加滨州市《行风执线》2次。为更好的服务办事群众,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政务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打造法治机关、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六、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定《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并在《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调解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了《海洋与渔业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面对新时期纠纷解决的实际情况和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基于公平、正义和效率等价值的内在要求,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对潜在的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萌芽状态。全年无行政复议案件。七、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一)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局党委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相应制定出台了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法律以及与海洋与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落实《培训与资格管理制度》,每年年初都制定了年度学法和培训计划,采取集中授课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边学边干相结合、召开案例分析会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等灵活形式开展学习,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分析、评查执法文书档案、交流心得体会等方式,有效地提高了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全局共组织集体学法10余次,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班累计30余人次,组织全局普法考试2次,通过率100%。通过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努力打造一支廉洁、专业、高效、务实的法治工作队伍。(二)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我局把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人重点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全面开展法制机构建设工作。同时,为进一步推动市海洋与渔业法制政府建设工作,有序推进法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针对法律专业人员欠缺的问题,把重点放在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上,优化人才结构,提高法律专业人才比例,加大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实现提质升位。定期邀请我局法律顾问针对涉及法律方面中存在的疑难案件法律适用进行讲解,帮助参训人员提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2017年局新增2名行政执法持证人员。(三)强化法治考核。抓落实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考核。局通过考核这个指挥棒,促进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考核结果,真正把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形成选人用人的“法治导向”。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情况(一)增强法治理念。要求各行政人员牢记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基本法治观念,把握好权力的边界,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更加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审视发展问题、破解发展难题、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二)加强组织保障。我局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及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海洋科、渔业科、渔政处、海监支队等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工作变动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建立了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与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一致,工作上同部署、同谋划、同推进、同落实,定期听取局相关单位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三)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履行好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各分管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各行政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和各执法人员具体负责。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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