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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滨州市经信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科室、内设机构,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实现公文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大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对《滨州市经信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1月5日滨州市经信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鲁办发〔2012〕2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公文处理原则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行文、拟制、办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二、公文行文规则(一)向上级机关行文1.一般使用正式文件(大红头)行文,属于行政工作范围内的以本机关名义报送上级政府部门,以委发文字号“滨经信字”报送;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文件报送上级党委,以“滨经信党字”行文;原则上不使用便函式或以“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2.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可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3.委属单位或县区经信(发)局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请示,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按程序上报上级机关办公室或文秘科办理,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二)向平级和下级机关行文1.除召集临时会议、安排短期或紧急事项、调度或通报有关情况等工作可以使用便函式文件(小红头)行文之外,一般使用委正式文件(大红头)行文。行文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2.各科室、内设机构、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单位)”)职权范围内常规性工作需行文的,应使用科室(单位)发文字号(如“滨经信办、滨经信人”等)的委正式文件,原则上不使用便函式文件。对涉及项目、资金、人事、市委市政府督导考核的重点工作事项及综合性工作和经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的事项需发文的,应以委发文字号“滨经信字”行文。3.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正式行文;擅自行文的,应责令纠正或撤销,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公文拟制规则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一)公文起草1.公文起草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重要文件精神。2.要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力求严谨准确、格式规范。3.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4.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科室(单位)须经委分管领导签发《文件会签专用纸》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后再拟制文稿。5.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密级属性,起草科室(单位)负责提出意见,并在“发文稿纸”上注明。6.对需以市委、市政府或“两办”名义出台的部门代拟文稿,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本机关和会签单位的运转时间,经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和委主要领导审签后,填报《部门代拟公文撰制单》,按规定程序办理。(二)公文审核1.委分管领导负责对所分管科室(单位)起草公文的指导、审核工作。2.使用委发文字号“滨经信字”印发的文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即:科室负责人审核初稿---委综合法规科审核---委分管领导审签---委主要领导签发---委办公室编文号---排版印发。3.使用科室(单位)发文字号印发的文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即:科室负责人审核初稿---委综合法规科审核---委分管领导签发---委办公室编科室(单位)文号---排版印发。4.委综合法规科参照《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对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主要指不属于法规、规章范畴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规程等规范性公文和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较强的文件文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负责对各科室(单位)初稿拟定的发文字号进行审查把关,发现错误的应及时给予纠正。5.经审核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批。(三)公文签发1.以科室(单位)文号印发的正式文件由委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委领导分管的工作,由主办科室(单位)的委分管领导签发。以“滨经信党字”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委党委书记签发,以“滨经信字”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委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签发。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2.每月末,委办公室要汇总当月委全部发文报委主要领导阅知。四、公文办理规则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工作。(一)收文办理1.登记签收委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对来文清点、登记、签收工作。各科室收到的文件应及时报委办公室备案,需按流程办理的文件和出席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等,需及时送交委办公室文秘人员按程序办理。对非密级文件,应扫描后上传到政务协同办公系统流转办理;对密级文件,专人负责处理、保管,严格执行相应管理规定。2.承接办理对阅知性公文,凡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按照规定范围分送;未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根据公文内容及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分送范围。有明确传达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分送或集中传达;未明确传达时限要求的,传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天,密级文件须当日收回。对批办性公文,委办公室收文后要立即提出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拟办意见。拟办意见要明确责任人、主办科室(单位)和协办科室(单位),相关人员应及时处理。对上级转来的投诉信件及来访信件,由委领导按职责批转有关科室(单位)。承办科室(单位)要及时处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报委办公室并反馈到有关单位或个人。3.催办答复公文转办后,由委办公室负责调度公文办理进度,督促承办科室(单位)按期办结并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委领导签批的、涉及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要纳入督查程序办理。对经催促仍未按时办结的,由承办科室(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相应委分管领导和委主要领导。(二)发文办理拟稿科室(单位)工作人员依据授权进行网上发文处理,严禁由他人代替进行公文拟稿、核稿。编文号登记后,拟稿科室(单位)校核印制文稿,并按照《滨州市经信委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加盖公章。报送市委、市政府文件和下发县区经信(发)局文件由委办公室负责报发,其余文件均由拟稿科室(单位)自行负责发送。确需邮递的文件,由主办科室(单位)封装、注明收件人和地址,交委办公室负责发送。(三)整理存档1.存档范围委正式文件,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重要来文,下级机关上报我委的文件、材料,工作中形成和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等,重要会议活动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和照片资料。2.存档职责需要归档的公文和有关材料,有关科室(单位)要在文件印发时主动报委办公室1份留存,委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查对、清点、及时立卷归档。五、公文阅办要求公文阅办一般应通过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各科室(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协同办公系统的查收使用,确保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和下午14:30、17:00至少四次登录系统查收办理公文,特别对系统显示办理的,要添加办理反馈意见。委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调度督导,每月通报文件办理情况。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滨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稿纸2.中共滨州市经信委委员会发文稿纸3.各科室(单位)发文文号4.部门代拟文稿撰制单5.“大红头”文件样本6.“小红头”文件样本7.文件办理单8.文件传阅单9.电话通知单10.文件会签专用纸11.文件办理情况月度通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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